■ 相關新聞
定期孕檢“有序生育”
2016年4月,河南電視台報道了中牟縣第一高級中學要求女教師“有序生育”,並規定各個學科可以懷孕二胎的教師名額,如果不遵守規定,將被換崗到小賣部當售貨員甚至辭退。據報道,中牟一高還採取了三個月一孕檢的措施,來杜絕女教師不按規定生孩子的情況;拿到懷孕指標的教師,如果沒有在規定期限內懷孕,名額將被取消。報道稱該縣的新圃街小學也存在類似的情況。
2016年1月,據《江西日報》報道,吉安市第三人民醫院下發《關於進一步加強醫院計劃生育管理工作的規定》,要求醫院女職工30至34周歲者推後1年(即2017年1月1日)開始懷孕,27至29周歲者推後2年,26周歲以下推後3年,且必須提前提出申請審批備案。如果不按規定,女職工需提前離職或離崗生育,重新上崗要經過醫院擇優錄取。對既不辭職也不離崗生育者,醫院將予以解聘。
■ 相關法條
2005年最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
第二十三條規定“各單位在錄用女職工時,應當依法與其簽訂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中不得規定限制女職工結婚、生育的內容。”
第二十七條:“任何單位不得因結婚、懷孕、產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職工的工資,辭退女職工,單方解除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
第五十一條規定,“婦女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生育子女的權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
2012年的《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
第五條,“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資、予以辭退、與其解除勞動或者聘用合同。”
《北京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四章第十八條規定,“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的女職工,按規定生育的,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享受生育獎勵假三十天,其配偶享受陪產假十五天。女職工及其配偶休假期間,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不得降低其工資、予以辭退、與其解除勞動或者聘用合同。”
(來源:新華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