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網帖內容與舉報教師的說法一致。
然而,辦案機關寧鄉縣檢察院婉拒了記者採訪該案的要求。該案二審中,法院的裁判文書網上也沒有李啟智案的一審判決書。
幾經努力,記者獲得了該案中一名“中間人”、寧鄉縣幼兒園原園長鐘正南的二審判決書。
長沙市中級法院2016-湘01刑終88號刑事判決書掀開了寧鄉賄考案的一角。
今年53歲的鐘正南多年擔任寧鄉縣幼兒園園長兼黨支部書記,為縣裡的副科級幹部。寧鄉賄考案件一位辦案人員介紹,寧鄉縣幼兒園是縣機關幼兒園,幹部子女多在此,鐘由此與各個機關人士非常熟絡。寧鄉縣人社局副局長李啟智分管人事、編制,幼兒園的老師和朋友親戚的小孩招考進編,都需要這位副局長關照,因此李啟智也成了鐘正南的重點攻關對象。一來二往,兩人開啟了一個賄考的斂財之路。
判決書指出,2008年4月,考生譚某找到鐘並送來2.8萬元,請她幫忙通過該年度寧鄉縣幼師公開招聘考試。鐘隨後找到李啟智,並在辦公室送去1萬元,於是在筆試之前的一個晚上,李啟智將筆試試題和答案通過鐘正南轉交給譚某,後者順利過關,成為寧鄉縣正式事業編制的幼師。
2009年4月,寧鄉縣幼兒園臨聘人員彭某等4人,先後找到鐘請托幫忙通過該年度幼師招聘考試。鐘讓其中3人每人送來5萬元,讓賀某送4萬元。此後,鐘找到李啟智等幫忙增加幼師招聘計劃(特別是增加趙某的鋼琴教師職位),並請求幫忙使4個考生通過考試。依照慣例,在筆試考試前一天,李啟智在家中把試題和答案交給了鐘,上述4位考生順利過關,成為正式事業編制幼師。考試結束後,鐘到李啟智家中送去6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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