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金監管保障交易安全
《意見》提出,要全面建立健全存量房交易資金監管制度,尚未建立相關制度的,要在今年年底前出台監管辦法。這也與我們一直倡導的理念一致。
我們認為,從根本上講,房屋交易的風險來自於合同流、資金流和產權流在時間和流程上的錯配,資金監管則是解決交易風險的一個重要切入點。二手房交易的本質是合同約束下產權與資金的動態交換過程,不同於一般的商品交易,二手房交易動態過程伴隨著信息流、資金流與產權流重叠,資金多次交付時點,交易環節複雜,參與主體眾多,涉及新老債權人的進入和退出,資金和權利的交割往往出現時間上的錯配,交易的長周期伴隨著多種不確定性與潛在風險。此外,二手房作為非標準化商品,產權信息複雜,隨著市場環境的變化,買賣自行完成交易難度不斷增加,風險累積,而任何小概率事件對於買方都是難以承受的損失。因此,強制實施資金監管才能保障交易安全和消費者權益。然而,今天的實際情況是現有的政府監管、建委監管、純商業銀行監管以及四方資金監管大多基於商業銀行的服務,在監管效率、服務、用戶體驗上存在一些共性弊端,而且不少城市目前沒有任何形式的資金監管。通過對各種資金監管方式的利弊比較,我們認為,可以按照政府主導、協會指導、企業運作的模式,建立資金監管規範與標準,推動有資質的第三方支付公司等專業機構提供多元化資金監管模式,在保證交易安全的基礎上不斷提高監管效率和體驗。
從根源上治理“黑中介”
《意見》明確要求,各市、縣房地產主管部門會同價格、通信、金融、稅務、工商行政等主管部門,建立多部門聯動機制,加快建設房地產中介行業信用管理平台,建立嚴重失信主體“黑名單”制度,對嚴重失信的機構和從業人員,聯合實施市場和行業禁入措施。我們之前提過,由於經紀行業的主體呈現出多元化的趨勢,包括傳統經紀機構、代理公司、互聯網企業、第三方支付、銀行、保險等金融機構都在進入經紀行業,因此,監管的主體和手段也必須能夠覆蓋多元化的主體,要按照交易環節建立覆蓋全面的監管制度。
加強經紀行業的監管能夠起到威懾作用,但我們也認為,要使中介行業徹底擺脫“黑中介”的帽子,要從制度根源下功夫。對比國外經紀行業的發展規律,我國經紀人職業化水平低之所以,其根源在於:
一是行業准入制度真空。我國的《經紀人管理辦法》(1995年頒布)、《城市房地產中介服務管理規定》(1996年頒布)都規定了房地產經紀從業人員必須經過考試、取得資格證書後,才能從事房地產經紀業務。在執行中,一直以來我國房地產經紀行業的准入監管事實上處於真空狀態,從事房地產經紀的個人對資質、考試、執照或許可等方面的要求並未嚴格執行,也沒有切實可行的執業準則,更沒有執業的道德誠信標準。這既無法保證經紀人具備基本的專業素質,也無法通過吊銷執照等方式約束經紀人行為。究其根源,缺乏准入法規和有效的監督執行機制,造成行業事實上處於無門檻狀態,成為一切亂象的根源之一。
二是信息專有權保護缺失。行業長期以來缺少對經紀人房源和客源信息的專有權利保護機制,激烈的行業競爭使得經紀人不得不採用不道德、不文明的手段謀求生存空間。美國基於法律的獨家委托制度以及MLS信息共享平台實現了對經紀人生產房源信息的“知識產權”保護,經紀人有意願將受到保護的房源信息分發曝光,因為無論房屋最終由誰賣出,賣方經紀人均能獲得約定比例報酬,經紀人之間的合作體系由此得以建立。反觀中國,由於缺乏法律層面對房源信息的保護機制,為得到房源信息和防止房源信息被其他經紀公司和經紀人截取,迫使經紀人“藏盤”與“盜盤”,虛假房源信息鋪天蓋地,嚴重制約了經紀人的職業化發展。
三是缺乏經紀人間合作機制。美國MLS確立的遊戲規則使經紀人間趨向於合作,且合作帶來的收益大於競爭。中國現行機制下,所有的成交都基於競爭,公司與公司之間沒有合作,公司內部也往往缺乏合作分傭體系,只有最終促成成交的經紀人才能獲利。行業缺乏有效合作機制,難以出現專業化的分工和高效的團隊協作,使得經紀人難以獲得專業知識的積累和經驗的增長。
因此,要從根源上治理“黑中介”,還需要建立起行業准入門檻,實行考試執照制度,要建立起獨家委托機制下的信息專屬保護機制,使經紀人從過度競爭轉向合作,不斷提高職業化水平,才能真正走向“白中介”。
(來源:中原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