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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
中評社北京8月25日電/銀監會等四部委聯合發布《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明確了網絡借貸的限額,其中,個人和企業在同一平台借款上限分別為20萬元和100萬元,而在不同平台借款上限分別不超過100萬元和500萬元。
昨日(8月24日),銀監會等四部委聯合發布《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明確了網絡借貸的限額,其中,個人和企業在同一平台借款上限分別為20萬元和100萬元,而在不同平台借款上限分別不超過100萬元和500萬元。
“做出這種安排主要是基於三個方面的考慮,一是進一步明確網貸機構的定位;二是從目前互聯網技術來看,在風險控制和信息搜集上也只能定位為這種小的融資需求;三是從其他國家網絡借貸發展的情況來看,它們現存的比較規範的網絡借貸機構,定位就是‘小額’。”銀監會普惠金融部主任李均鋒在會上表示,此外,做大額的平台,多數涉及到自融自保、期限錯配、設立資金池等問題,背離了網絡借貸本身的意思。
捷越聯合創始人王曉婷則分析,這一規定對以大額借款標的為主的網貸平台以及部分較高金額的借款業務影響比較大,例如現在一些平台中的房貸抵押、高端車輛抵押以及其他業務等,多數是超過上述限額的。
同時,《每日經濟新聞》記者還注意到,上述《辦法》還明確了只有銀行業金融機構才是“網貸”資金的存管者。
對此,神仙有財CEO惠軼坦言,監管立場十分明確,在P2P資金應實行隔離管理和銀行存管這兩個核心點上進行了強調與重申。個人看來,銀行存管更像一塊隱形牌照,而監管趨嚴也是網貸行業健康發展的必然選擇。
業內:網貸金額上限偏低
記者注意到,上述《辦法》明確了“網絡借貸金額應當以小額為主”,“控制同一借款人在同一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平台及不同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平台的借款餘額上限。”
具體而言,“同一自然人在同一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平台的借款餘額上限不超過人民幣20萬元;同一法人或其他組織在同一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平台的借款餘額上限不超過人民幣100萬元;同一自然人在不同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平台借款總餘額不超過人民幣100萬元;同一法人或其他組織在不同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平台借款總餘額不超過人民幣500萬元。”
“堅持小額分散的原則對於平台風控來說,可以有效地防範風險過度集中,保護投資者的權益。”王曉婷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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