誠如前述,筆者認為,英國學派之“國際社會中的主權概念”是對主權議題最具廣度和包容性的理論論述,也是最能與快速變遷的國際關係相適應的一種主權觀念。尤其詹姆斯(Alan James)將主權定義為“憲法獨立”(主權對外獨立,對內最高)的論述,使國際法與主權之間不再是矛盾的關係,對外主權也不再具有至高性。如此來看,英國學派所謂的“憲法主權說”是與時俱進的,不但在當時可以處理英國加入歐洲共同體的主權問題,也對目前兩岸的主權爭議可以導引出新的啟示和新的思維。
就英國學派“憲法主權說”來看,目前兩岸各自有代表其國際人格的憲法(《中華民國憲法》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兩套憲法互不相屬,均符合主權國家之“憲法獨立”的形式條件,而實質上兩岸亦同時各自在國際社會中行使其主權國家的權利與義務,亦符合英國學派之“國際社會中的主權概念”。再者,依據《蒙特維地亞公約》,國家的三個組成要素為領土、政府和人民。此公約獨特之處是它把領土當成是主權者,因為領土是擁有主權之政治實體最重要的一部分。迄今,兩岸皆未變更其憲法對國家領土範圍的規定;顯然,兩岸在領土主權(territorial sovereignty)具有重疊性。
根據以上論述可知,《中華民國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在法理意涵與主權範圍上都屬“一個中國”。因此,要推動兩岸政治關係做出合情合理的安排,首先要恪守法理基礎,符合兩岸各自現行的憲法法理與法律規定,務必做到 “合憲”、“合法”。由此可見,從兩岸憲法所共有的“一個中國”進入,是兩岸“探討國家尚未統一特殊情況下的兩岸政治關係,做出合情合理的安排”的可行而有效途徑。事實上自1949年以後,兩岸政府依據各自的憲法都宣稱對中國擁有合法的代表性,彼此隔海分治。彼岸從未放棄對台灣的國家主權,此岸也宣稱中華民國的主權及於大陸地區,而且對憲法規定的領土範圍未曾修改。60多年來,大陸是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有效統治與管轄,而中華民國憲法、法律與治權均無法適用到大陸地區,反之亦然。所以,基於憲法主權,兩岸在主權與領土上是重疊的,但在憲政治權上卻分立而有各自的管轄範圍——“憲法主權重疊同一、憲政治權平等分立”。儘管兩岸政府所管轄的土地和人口有明顯的大小之分,但彼此互不隸屬,處於平等分治的地位。
鑑於前述憲法法理與實踐事實,兩岸應共同認知,在兩岸兩個憲法秩序之下,形成雙方“憲法主權重疊同一、憲政治權平等分立”的特殊現狀,並避免將“中國”等同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或中華民國而造成主權零和對抗。
結論:兩岸特殊情況下政治關係合情合理的安排
對兩岸“特殊情況下兩岸政治關係”這一問題的探討,既是強調所謂的“特殊情況下”,就決定了我們在思考兩岸政治關係的解決方案時,故應把握以下三點特殊性:
第一是過渡性:兩岸關係和平發展需要一個較長的時間和過程,在尚未統一的特殊情況下,也就意味著在最終達成統一之前的這段時期,對兩岸政治關係做出的安排,是階段性和過渡性的,是一個不斷修正、發展和完善的過程,並非永久不變,更不是最後的終極方案。其要完成的是階段性的任務,逐步破解兩岸政治難題,為兩岸關係長期和平發展和最終統一創造條件。
第二是妥協性:政治定位問題牽涉雙方重大原則利益,兩岸雙方都勢必堅持自己的原則和底線,這就需要雙方在商討過程中相互有所妥協,有所讓步,如果雙方都寸步不讓,問題就難以得到妥善的解決。
第三是局限性:如上所述,“尚未統一特殊情況下兩岸政治關係”的過渡性必然決定了其局限性,不可能要求對此議題的處理方案一步到位就終局地、全盤地解決問題,其作用與功能是有限的,如能達到雙方雖不完全滿意但都可以接受,即使達成暫時協議(modus vivendi),也是兩岸關係的一種進展。
有鑒於此,各界皆認為,在謀劃尚未統一特殊情況下兩岸政治關係合情合理的安排方面,應該勇於打破既有思考方式,進行理論創新。此外,在處理兩岸政治定位問題上,能否突破自身的底線,達成進一步的兩岸共識,不僅需要新的思維,也需要更多的善意和包容。
事實上,兩岸關係發展的最大障礙在於,大陸方面認定194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成立取代了中華民國政府,而不願接受中華民國憲法與政府至今仍在台灣存在的法理與事實,這是處理兩岸關係政治定位問題的關鍵點。
然而,根據“憲法主權說”,目前兩岸“憲法主權重疊同一、憲政治權平等分立”。所以,目前兩岸關係的法理現狀是:“一中、兩憲、兩府”。這裡的“兩府”是立於“兩憲”之間“主權重疊、治權分立”的邏輯延伸。正因為存在“兩憲”,才需要能充分體現不同憲政體制的治理組織,以遂行其治權,即為“兩府”。 換言之,兩岸是在一個中國架構之下,各自擁有不同憲政體制之特殊的政府對政府關係。據此,兩岸在統一之前可以“一個中國、兩個政府”的特殊方式來安排現階段兩岸關係政治定位,不但合情合理,而且合法。最後,本文建議:在探討兩岸政治關係合情合理的安排時,雙方必須要正視兩岸目前的政治現狀,以創新的思維,遠大的格局,寬廣的胸襟,就上述“一個中國、兩套憲制、兩個政府”之法理與事實基礎,經由政治協商達成政治共識並簽訂兩岸和平協議,先確立以“一中兩府、平等分治”的政治架構達成兩岸關係的全面正常化,方能進一步構建“從經濟統合到政治統合”、“從統合到統一”的一體化模式與漸進融合路徑。
註釋
①政治大學選舉研究中心從1992年到2014年12月長期調查顯示,從1992年以來,“台灣人認同指數”不斷上升,“中國人認同指數”持續下降,“台灣人認同指數”從1992年的負7.9%,逐年增長到2014年的57.1%。2014年年底的調查顯示,認同自己是台灣人的比例從17.6%升到60.6%,是台灣人也是中國人的則從46.4%減少為32.5%,而認同自己是中國人的從25.5%降到只有3.5%。將台灣人認同減去中國人認同,便是“台灣人認同指數”,此數字從2000到2007年,由24.4%增加到38.3%,淨增13.9%,但從2007到2014年,則淨增18.8%,達到57.1%。請見:http://esc.nccu.edu.tw/app/news.php?Sn=166
②《十八大報告(全文)》,新華網,2012年11月19日,網址:http://www.xj.xinhuanetcom/2012-11/19/c_113722546.htm
③Edward Heath , “The Place of Sovereignty in an Interdependent World”, The Eighth Corbishley Memorial Lecture - 5th July 1984. http://www.wpct.co.uk/lectures/1984.htm
④j D. B. Mitchell, “The Sovereignty of Parliament and Community Law: The Stumbling-Block That Is't There”, International Affairs, Vol. 55, No. 1 (Jan., 1979), pp. 33-46.
⑤Hedley Bull, The Anarchical Society: A Study of Order in World Politics. 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 1977, p. 13.
⑥Andrew Hurrell, “Evaluating the English School”, in International Studies Review, HYPERLINK "http://onlinelibrary.wiley.com/doi/10.1111/misr.2007.9.issue-4/issuetoc" Volume 9, Issue 4, pages 738–740, Winter 2007.
⑦A. M. James, ‘The Contemporary Relevance of National Sovereignty’, in M. Leiter (ed.), Constraints and Adjustments in British Foreign Policy, London: Allen &Unwin, 1972, pp.17-19.
⑧Ibid., p. 29.
⑨A. M. James, Sovereign Statehood: The Basis of International Society, London: Allen & Unwin, 1986, p25.
⑩Ibid., p.24-25.
⑪Ibid., p.13 & p.33-34.
⑫南方都市報,〈大陸官方首次系統闡述兩岸政治安排探討原則〉,2013年06月21日。http://news.sina.com.cn/c/2013-06-21/035927456898.shtml
⑬兩岸達成和平協議的主張,首見於2005年中國國民黨連戰主席,與中國共產黨胡錦濤總書記所共同發佈的“兩岸和平發展共同願景”中。2008年12月31日,胡錦濤總書記在所發表的“胡六點”中,針對達成和平協議,進一步提出“兩岸可以就在國家尚未統一的特殊情況下的政治關係展開務實探討”,以及“兩岸可以適時就軍事問題行接觸交流,探討建立軍事安全互信機制問題”等兩項具體主張。自此之後,兩岸和平協議乃成為中共對台政策的重點項目。
⑭馬紹章,〈由兩岸互信建構看九二共識〉,《交流雜誌》,101年10月號第125期。http://www.sef.org.tw/ct.
(全文刊載於《中國評論》月刊2016年9月號,總第225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