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和鼓勵人人可慈善
捐贈財產形式多樣化,專章規定慈善信托,規範慈善服務,鼓勵群眾多渠道做慈善成為可能
“慈善人人可為。簡單地說,慈善就是有錢出錢,有力出力。”這位負責人強調。為保障群眾參與慈善多元化,《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不僅規定捐贈人可以捐贈財產,還設專章規定了慈善信托和慈善服務,從法律上保障和鼓勵人人可慈善。
“這幾年來,社會普遍關注的股權捐贈問題伴隨《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的出台也予以解決”,這位負責人說,股權捐贈作為一種新的捐贈模式,既能使慈善事業因持股企業的良好業績獲得分紅而持續得到收益,也可促使慈善組織財產保值增值。中國企業家早有捐贈股權的想法,但政策支持不足。今年,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下發了《關於公益股權捐贈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6〕45號),規定企業向公益性社會團體實施股權捐贈,股權轉讓收入額以企業所捐贈股權取得時的歷史成本確定,並依此按照企業所得稅法有關規定在所得稅前予以扣除。《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又進一步規定,企業慈善捐贈支出超過法律規定的准予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當年扣除的部分,允許結轉以後三年內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可以說,慈善稅收優惠體制將會更加完善。
“設立專章規定‘慈善信托’,為社會各界參與慈善活動提供了新的途徑。”這位負責人指出,針對2001年《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托法》中對公益信托的管理機構不明確、優惠政策不清楚等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明確慈善信托屬於公益信托,對慈善信托的管理機關、設立條件等內容予以明確,變許可制為慈善信托備案制,強調慈善信托受托人僅限定於慈善組織和信托公司。
“作為與捐贈財產相並列的捐時間、捐服務的活動,志願服務與慈善精神高度契合,是慈善活動的重要方式”,這位負責人同時指出,《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第七章的8個條款,集中規定了慈善組織招募志願者開展慈善服務的制度框架。通過規範慈善組織招募志願者參與服務的權利義務,保障了服務參與各方的合法權益,加強了社會各界對志願服務的理解和認識,引導保護了人們從事志願服務的積極性,有助於全社會形成支持志願服務和參與慈善事業的良好氛圍。
(來源:人民日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