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產能是當前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的重要任務。其中部分過剩產能、僵屍企業,恰恰是前幾年一些國企不切實際追求規模、過度擴張導致的。有的企業在擴產能時已經發現了過剩的苗頭,但只是為了營收數字好看、擔心被競爭對手兼並,仍然不顧一切地上項目。今年以來,國企投資漸趨活躍,國企併購加速推進,混合所有制改革試點陸續啟動。在這種背景下,明確終身追責的制度,意味著強化對國企投資決策的長效監管,防止一邊去產能、一邊又出現盲目投資的現象。
強調“終身追責”,也提醒國企要著眼長期的可持續發展。目前,央企負責人任期經營業績考核以3年為一個考核期。企業在運行中,必然會考慮考核周期的業績表現。有時,短期內投資收益搶眼,長期卻成了虧損黑洞,最後“高管犯錯、國家買單;前任犯錯、後任收拾”。終身追責制度將在這方面發揮強有力的約束作用。
不會束縛國企活力
約束和激勵機制共同作用推動國企持續發展
國有資產要防止流失,更要保值增值,最終實現“做強做優做大國有經濟”的目標。有人擔心,終身追責固然極大地強化了約束,但市場競爭有盈有虧,很難保證每一筆投資都賺錢,會不會因此捆住了企業的手腳,讓企業不敢搶抓機遇?國企決策原本就存在反應不夠靈敏的問題,一度錯失了不少機遇,今後會不會讓決策者更加不敢拍板?
李錦認為,終身追責制度重點要追的是違規行為,不是要限制企業正常的經營投資行為,在劃定的紅線之外,企業仍有充分的施展空間。54個“雷區”,多數在此前的政策法規中也曾得到體現,只是比較分散,追責的力度沒有現在這麼大。如果企業建立起完善的制度,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企業內部規章制度,不必過於緊張。
不過,企業的一些顧慮,同樣應引起重視。李錦說,追責的一些細則、國有資產流失的標準等,還應進一步明確。比如,“國有資產較大損失”如何界定?“未正確履行責任”如何把握?規則細化、程序清晰,既可以防止一些人拿防流失當借口而懶改革,也可以避免隨意扣國資流失的帽子。同時,國資監管、國企考核,也應隨之做出調整。
國資委有關負責同志表示,不能一看要強化約束,就認為是束縛住了企業活力。新一輪國企改革具有整體性、系統性、協同性的特征。改革體系採取“1+N”的方式,在總體改革方案之外,還包括若干個專項改革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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