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執法、社會管理方面:
行政執法違反程序,超越職權,濫用自由裁量權等;在行政許可審批等政務服務中,敷衍塞責、效能低下,服務對象和幹部群眾反映強烈;對職責範圍內存在的違背公序良俗、擾亂社會管理秩序或違法問題監管不力甚至放任不管;不嚴格執行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濫用職權,特別是在土地徵收征用、房屋拆遷、資金管理等關係國家、集體和群眾利益的工作中,因工作不到位造成不良影響或嚴重後果;在環境保護、安全生產、城市管理、食品藥品安全等涉及群眾切身利益的工作中,失職失責,造成不良影響或嚴重後果;行政執法、社會管理方面其他“為官不為”的問題。
突發事件和緊急情況方面:
對可能誘發公共事件的不穩定因素不主動研判,或者不主動應對、化解;因工作失職,致使本地區、本部門、本系統或本單位發生較大以上事故、事件、案件,或在較短時間內連續發生事故、事件、案件,造成較大以上損失或不良影響;瞞報、謊報、遲報突發事件、安全事故或疫情等重要、緊急情況;不服從組織調遣,畏縮不前,甚至臨陣脫逃等問題;突發事件和緊急情況方面其他“為官不為”的問題。
履行工作職責方面:
對管轄範圍內或分管領域內長期存在或幹部群眾反映強烈的問題,不及時研究或議而不決,不能提出有效措施解決問題;能決定的事項不作決定,搞層層上報,該承擔的職責不盡力承擔,把責任簡單“切割”、層層攤派;曲解或濫用“屬地管理”原則,對基層單位在執行中的困難視而不見,不負責任、脫離實際地下指標、壓任務;牽頭單位、主辦單位(人員)不主動牽頭協調,不細化落實責任,對工作進展情況不了解,對工作中的困難和問題不過問、不協調解決;協辦、會辦單位(人員)消極應付,推諉扯皮;履行工作職責方面其他“為官不為”的問題。
工作“不在狀態”方面:
不思進取,安於現狀,精神狀態不佳,爭先意識不強,工作標準不高,得過且過,消極怠工,影響工作開展和事業發展;不參加政治學習、組織生活、紀律教育,造成不良社會影響;不學習鑽研業務,對本職工作情況不明、思路不清,缺乏理解力、執行力和創造力,難以適應崗位要求;大局意識不強,個人利益至上,缺乏責任擔當,工作中患得患失,畏首畏尾,本地區、本部門或負責的工作打不開局面、被動落後;作風散漫、紀律鬆弛,行為失範、形象不好,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群眾公認度低,在幹部群眾中缺乏威信,在年度考核民主測評(績效考核)或人大、政協等工作評議中不稱職票(不滿意票)較高,經考察考核不勝任現職;工作“不在狀態”方面的其他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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