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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網移動版 證監會對8宗案件作出行政處罰 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社微信
http://www.CRNTT.com   2016-10-15 09:46:48


  中評社北京10月15日電/近日,證監會依法對8宗案件作出行政處罰,包括2宗信息披露違法違規案、3宗編造傳播虛假信息案、2宗內幕交易案、1宗中介機構未勤勉盡責案。根據官網信息顯示,具體情形如下:

  2宗信息披露違法違規案中,一是山東得利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簡稱得利斯股份)及其子公司,在2014年1月至2015年11月,與關聯方發生非經營性資金往來,得利斯股份未按規定及時披露。2014年1月,得利斯股份向關聯方得利斯集團有限公司預付5,000萬元購買北京鵬達制衣有限公司股權,未及時進行會計確認和計量,導致公司2014年半年度報告存在虛假記載,且得利斯股份未按規定及時披露。得利斯股份的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63條規定,依據《證券法》第193條規定,山東證監局決定對得利斯股份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罰款30萬元;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鄭和平給予警告,並處罰款10萬元;對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楊鬆國給予警告,並處罰款5萬元。二是廣東顧地塑膠有限公司(簡稱廣東顧地)在2015年3月13日同重慶湧瑞股權投資有限公司、杭州德力西集團有限公司、邢某亞等三方簽訂《股份轉讓協議》和《股份轉讓補充協議》(簡稱補充協議),但廣東顧地在2015年3月17日披露的簡式權益報告書中未將《補充協議》列入備查文件,也未就是否存在補充協議進行說明。顧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簡稱顧地科技)在其披露的《關於控股股東轉讓公司股份的提示性公告》中也未披露上述《補充協議》。2015年6月16日至2015年6月25日,廣東顧地將其持有的顧地科技股票進行質押,質押股份占顧地科技總股本的5%以上,廣東顧地未主動告知上市公司董事會並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義務,致使顧地科技未按照相關規定披露相關信息。廣東顧地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2條第1款,顧地科技的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63條,依據《證券法》第193條第1款、第3款規定,湖北證監局決定對廣東顧地給予警告,並處以60萬元罰款;對顧地科技給予警告,並處以30萬元罰款;對時任廣東顧地董事長、顧地科技董事邱麗娟給予警告,並處以35萬元罰款;對時任廣東顧地董事、顧地科技董事長林超群給予警告,並處以30萬元罰款;對時任廣東顧地董事、顧地科技董事兼副總經理林昌華給予警告,並處以10萬元罰款;對時任廣東顧地董事林昌盛給予警告,並處以5萬元罰款;對時任廣東顧地副董事長麥浩文給予警告,並處以3萬元罰款。

  3宗編造傳播虛假信息案中,一是微信公眾號“彌達斯”(微信號:midasjr)由中融匯智金融服務(上海)有限公司(簡稱中融匯智)實際運營。“彌達斯”內容中心總編輯李輝在2016年2月24日撰寫了《國家隊:招商銀行副行長喊你還錢了》一文,當晚“彌達斯”正式發布該文,並被廣泛傳播。該文採用不符合實際的標題吸引讀者眼球,內容上也存在斷章取義、主觀臆測、曲解發言人真實意思等情形。二是成都每日經濟新聞報社有限公司(簡稱每日經濟新聞)於2016年2月25日00:02在每經網(域名www.nbd.com.cn)發布名為《註冊制改革授權下周實施 A股市場步入敏感期》的報道,該報道撰寫人為每日經濟新聞記者李智。該報道在未經核實的情況下,引用了“知情人士透露,自3月1日起創業板將全面停止審核,後續按註冊制實施;主板和中小板暫時未定,擇期再做安排”的虛假消息,報道發布後被多個主流財經網站轉載,包括同花順財經、搜狐證券、新浪財經、鳳凰財經、網易財經、中證網等,造成了虛假信息的廣泛傳播,嚴重擾亂了正常的證券市場秩序。三是時任五礦證券首席分析師王先春,在微信群中看到一條信息:“知情人士透露,自3月1日起創業板將全面停止審核,後續按註冊制實施;主板和中小板暫時未定,擇期再做安排”,隨後未經核實,通過其助理將該信息在微博轉發,致使虛假信息進一步傳播。上述3宗案件中,李輝、李智、王先春的上述行為均違反了《證券法》第78條第1款規定;中融匯智、每日經濟新聞的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78條第3款規定,依據《證券法》第206條規定,證監會分別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責令中融匯智、李輝改正,並分別處以20萬元罰款;對每日經濟新聞、李智分別處以20萬元罰款;對王先春處以15萬元罰款。

  2宗內幕交易案中,一是牡丹江恒豐紙業股份有限公司(簡稱恒豐紙業)董事長徐某是恒豐紙業與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擬進行重組這一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張永保與徐某因工作關係認識多年,在內幕信息敏感期內,兩人存在聯絡,張永保使用其本人賬戶買入“恒豐紙業”共211,800股,獲利6,183.71元。張永保的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73條、76條規定,依據《證券法》第202條規定,黑龍江證監局決定沒收張永保違法所得6,183.71元,並處以3萬元罰款。二是維多利商業(集團)有限公司(簡稱維多利集團)實際控制人鄒某某是成商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簡稱成商集團)擬購買維多利集團百貨資產這一內幕信息的知情人。鄒招賢作為鄒某某親兄弟,關注知曉維多利集團謀劃出售資產事項,其判斷出維多利集團將向成商集團出售百貨資產後,在內幕信息敏感期內使用其實際控制的賬戶買入“成商集團”股票66,300股,沒有違法所得。鄒招賢的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76條規定,依據《證券法》第202條規定,鑒於當事人有主動承認違法事實、認錯態度較好的情形,貴州證監局決定對鄒招賢給予警告,並處罰款3萬元。

  1宗中介機構未勤勉盡責案中,2015年11月10日,沈機集團昆明機床股份有限公司(簡稱昆明機床)第一大股東沈陽機床(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簡稱沈機集團)擬將持有的昆明機床25.08%股份全部轉讓給西藏紫光卓遠股權投資有限公司(簡稱紫光卓遠),雙方簽訂了相關股份轉讓協議。紫光卓遠在進行相關信息披露時,未披露股份轉讓協議中“3個月自動解除”條款和包括“獲得雲南有關部門支持”條款在內的全部生效條件。中德證券未取得並核查沈機集團和紫光卓遠正式簽署的《股份轉讓協議》,未發現紫光卓遠的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遺漏,其為紫光卓遠出具的財務顧問核查意見存在重大遺漏。中德證券的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173條和《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9條第2款規定,依據《證券法》第223條規定,證監會決定責令中德證券改正,沒收業務收入300萬元,並處以300萬元罰款;對核查意見簽字主辦人李慶中和王鑫給予警告,並分別處以5萬元罰款。

  (來源:中國經濟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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