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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網移動版 富權:陳菊呼籲特赦陳水扁令蔡英文左右為難 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社微信
http://www.CRNTT.com   2016-10-19 08:47:42


 
  又或許,是陳菊出於“革命情感”,以“兩肋插刀”的勇氣為當年“美麗島軍法大審判”的辯護律師陳水扁說项?此說有一定道理。不過更精準地說,陳水扁當時是與鄭慶隆一道,擔任黃信介的辯護律師,而沒有擔任陳菊的辯護律師,實際上陳菊的辯護律師是高瑞錚、張火源。何況,陳水扁、江鵬堅、尤清、謝長廷、蘇貞昌、張俊雄等辯護律師,後來都很快在政治舞台上叱吒風雲、吃香喝辣早已從社會政治活動中討到“回報”,尤其是陳水扁還攀登到最高峰,早已“扯平”。既然如此,也就沒有“回報”陳水扁的問題。

  也或許,由於質詢陳菊的鄭新助議員,當年也是“美麗島辯護律師團”的成員(為施明德辯護),陳菊面對他,心中有壓力,而不得不順應他的話題虛與委蛇?

  其實,即使是曾經擔任過刑事訴訟辯護律師的鄭新助等人,也是在明知不具法源依據的情況下故意亂問,而陳菊也正因為按照陳水扁的個案,在現時階段並不困難實施“特赦”,因而才指出“此事是法律問題也是政治問題”。實際上,《“中華民國憲法”》第四十條規定,“總統”依法行使赦、特赦、減刑及復權之權”。也就是說,“大赦”、“特赦”及減刑,都是“總統”的職權。儘管其中的“大赦”行使程序,是由“總統”提出,並應先後經“行政院”院會”決議和“立法院”通過,“總統”才能宣佈;而“特赦及減刑,則是“總統”傳令主管部門(“法務部”)專門審議,再行宣佈(其中“全國性減刑”仍須按“大赦”程序辦理),但始終是屬於“總統”的權力。

  而按照台灣“憲法”學”權威謝瑞智博士所撰著的《法律百科全書‧“憲法”卷》詮釋,“特赦系對特定刑事犯,於判決確定後,免其刑之執行。其情節特殊者,得以其罪刑之宣告為無效,謂之特赦。特赦之效力僅消滅其刑,非消滅其罪,故必須明令宣告復權而後才可恢復公權。如再犯罪時,構成累犯。”由此觀之,“特赦”的最基本先決條件,是“判決確定”,亦即終審定讞罪名成立。

  因此,所謂“大赦”,是指“總統”針對全國性的特定罪行行使赦免權,其罪行在法律上完全消滅,就算再犯也不算累犯。至於“特赦”,則是“總統”對“特定已受確定判決的刑事罪犯”,免除其刑罰,但罪行並無法在法律上消滅,如果再犯,將成累犯。而且更重要的是,不管是要“免除其刑”(不用關),或是“罪行無效”(沒有罪),先決條件是都必須是“受罪刑宣告之人”,也就是“有罪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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