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賠難以保障
通報顯示,將會員卡等消費卡單與保險產品打包銷售,給消費者、保險公司、保險中介及其他業外機構均帶來業務風險。
從消費者角度來看,該類卡單存在五大風險:一是類保險卡單的製作主體不具備經營商業保險業務的資格,涉嫌非法經營,其經營行為往往缺乏持續性,一旦卡單未向保險公司投保或保險公司拒絕承保,消費者可能得不到應有的保險保障。二是類保險卡單的承保公司有可能在異地,出險後理賠服務質量難以保障。三是該模式下,保險公司業務系統記載的投保人並非消費者本人,消費者無法向保險公司主張退保。四是該類卡單定位模糊,銷售人員容易誇大保險功能,隱瞞除外責任,構成銷售誤導,嚴重侵犯消費者權益。五是該類卡單激活與獲得保險公司承保之間存在一定的時間差,一旦該期間出險容易引發理賠糾紛。
從保險公司角度來看,存在三大風險:一是涉嫌個險團做、拼凑團單,構成虛假業務資料。二是該模式下團單的被保險人系為購買保險拼凑起來的非特定團體,風險程度和真正的特定團體不同,且不排除逆選擇的道德風險,違背了保險大數法則及團險的精算基礎,構成經營風險。三是該業務模式違反了《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業務經營標準》(保監發[2009]91號)等監管規定,如:意外險出單未實現與保險公司電腦聯網,信息不能實時進入保險公司業務系統;激活式意外險產品保險責任未能在激活註冊之後實時生效;意外險產品捆綁在非保險類商品或服務上向不特定公眾銷售或變相銷售等。
從保險中介機構及其他業外機構角度有三大風險:一是涉嫌非法經營商業保險業務。二是涉嫌銷售誤導,欺騙消費者。三是涉嫌拼凑團單,欺騙保險公司,提供虛假資料。四是經營持續性差,一旦保險公司不予承保,容易引發理賠糾紛、群體性退保、群訪群訴風險。
通報提到,保險公司不得違法違規接受保險中介機構或其他機構、個人承攬的類保險卡單業務,保險中介機構不得違法違規自行或者通過其他機構和個人印制、銷售以贈送保險為賣點的類保險卡單。保險公司和保險中介機構發現違法違規開展此類業務的,應當立即停止,並妥善處理善後事宜。
(來源:證券日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