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香港11月1日電/有社會人士認為,游、梁二人的行為過分,不但侮辱華人,更赴台灣宣揚“港人自 決”,希望法庭能取消二人擔任議員的資格。筆者認為現行法例足夠應付是次風波,估計司法覆核的申請將會成功。不過,以游、梁二人高傲的態度,筆者相信他們必定會不服氣而上訴。有社會人士認為,二人的行為等同不承認中國公民身份,有違參選時向選舉委員會宣稱的誓詞。亦有人認為二人在立法會宣誓時展示帶有“港獨”信息的展示品,認為事件涉及到中央與特區關係,終審法院應根據《基本法》第13條及第158條,向全國人大常委會尋求釋法,解釋有關怎樣才符合擔任立法會議員的規定。
根據《基本法》第158條,一旦人大對條款作出了解釋,往後香港法院引用條款時應以人大的解釋為準,而在人大作出解釋前的終局判決將不受影響。因此,香港政府若要依往例尋求人大釋法,必須在法庭作出不可再被上訴的終局判決前得到人大的解釋。否則,如法庭不提請人大釋法,自行作出了判決,而香港政府又沒有提請釋法,游、梁二人則會獲准再次宣誓正式成為議員,往後即使提請釋法也無法再改變定局。
筆者在此簡單說明本港任何法庭判決案件時涉及的兩個法律概念:“判決理由”(Ratio Decidendi ) 和“附帶意見” (Obiter Dicta)。“判決理由”是法官判案所依據的理由及對法律作出適用的解釋,是判決內容中具約束力(Binding) 的部分,日後類似案件需依據此部分作出判決。不同法官雖然可能對同一案件有相同“判決理由”,但可能各持不同的觀點與角度。因此,法官可能會在判決內容中加入“附帶意見”,列明得出判決的相關理據。雖然“附帶意見”通常沒有約束力,但卻是一個有說服力的判
決先例,日後可能會在同類案件中作為參考。人大釋法同樣會涉及類同的法律概念。
不論是終審法院提請人大釋法,還是香港政府向國務院尋求人大釋法,人大自然會對擔任立法會議員的資格有清晰的解釋,此解釋就如上文提及的“判決理由”具有法律約束力。筆者個人估計,人大亦需要考量游、梁二人宣誓行為是否合法,有可能直接或間接地在解釋法例時提及香港就23條立法的需要,而這些相關理據將會成為上文提及的“附帶意見”。
筆者認為就是次事件尋求人大釋法,等於白紙黑字地將二人如同叛國的行為列出,日後或可成為與《基本法》第23條(即有關禁止任何叛國、分裂國家、煽動叛亂、顛覆中央人民政府等行為的條文)息息相關的參考文件。雖然法庭在當年的“莊豐源案”中沒有依據“附帶意見”判決案件,但不代表法庭日後不會參考“附帶意見”作出判決。
泛民和本土自決派不是一向最反對23條立法嗎?但他們近年肆意破壞社會,不斷挑戰國家底線,一邊反對“一國一制”,一邊卻不斷向中央作出挑釁行為,譜出23條立法的前奏。23條立法既不影響“一國兩制”,又能保障國家安全,筆者當然十分贊成。不過,泛民和游、梁等人到時候要怪就怪他們自己今日的所作所為,緊記別抵賴。
作者錢志庸 中澳法學交流基金會副主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