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經開辦的民辦校何去何從?有過渡期
【法律】對於已經開辦的民辦學校,修改後的法律規定了過渡期:本決定公布前設立的民辦學校,選擇登記為非營利性民辦學校的,根據依照本決定修改後的學校章程繼續辦學……
選擇登記為營利性民辦學校的,應當進行財務清算,依法明確財產權屬,並繳納相關稅費,重新登記,繼續辦學。
【背景】根據教育部公布的2015年全國教育事業發展統計公報,全國共有各級各類民辦學校16.27萬所;招生1636.68萬人,比上年增加72.83萬人;各類教育在校生達4570.42萬人,比上年增加268.52萬人。
【點評】江蘇泰州市教育局副局長封留才認為,這一規定是對民辦學校實行分類管理框架下的具體的制度設計,讓舉辦者根據辦學初衷和辦學實力進行發展性、退出性選擇,不僅符合“市場規律”,而且嚴格遵循了教育規律,有利於我國民辦教育早日步入健康發展的快車道。
“修改後的法律將過渡期的結算方式、財產清理方式說得很清楚,這樣使民辦學校心裡有底了。我們需要注意的是這個政策實施以後,實際操作中要注意好過渡政策的把握。”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王剛說。
民辦學校教職工待遇能提升嗎?為教職工補充養老保險
【法律】修改後的法律明確民辦學校應當依法保障教職工的工資、福利待遇和其他合法權益,並為教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基礎上,還增添一條:國家鼓勵民辦學校按照國家規定為教職工辦理補充養老保險。
【背景】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鄭功成介紹,有調查表明,民辦學校的教師流動性高,普遍在10%以上,優秀教師流動性達40%以上,問題之一就是養老保險。
【點評】朱之文認為,修改後的法律進一步完善了對民辦學校的扶持政策,健全民辦學校學生的資助制度,規定了非營利性和營利性民辦學校在財政、稅收優惠、土地、收費等方面的扶持政策。特別是規定了非營利性民辦學校與公辦學校在稅收、土地等方面享有同等的政策,明確了鼓勵的方向。此外,法律進一步強調了民辦學校應當依法保障教職工的工資、福利待遇和其他的合法權益,為民辦學校教師發展和權益保護提供了更加有力的法律保障。
來源:新華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