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北京11月20日電/18日,省人社廳官網掛出的《廣東省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費徵收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顯示,地方稅務機關按照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的基本養老保險費應征額進行徵收;《辦法》自2016年12月1日起實施。
《辦法》明確了我省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費徵收程序,在參保登記方面,地方稅務機關根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的參保登記信息為單位辦理繳費登記。在繳費核定方面,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受理參保單位及參保人員繳費工資申報,按照繳費工資基數上下限規定,核定參保單位及參保人員繳費基數。在徵收劃解方面,地方稅務機關按規定及時將已徵收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全額劃入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收入戶,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月將基金收入劃解至財政專戶,月末清零;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收入戶信息統一由省社保基金管理局向省地稅局提供;參保單位或參保人員未按照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的金額按時足額繳費的,由地方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
中山大學社會保障研究中心主任申曙光稱,本《辦法》的意義在於在徵收程序上首次明確了我省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費的徵繳機構。
據今年9月公示的《廣東省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經辦規程(試行)》(徵求意見稿)顯示,社保經辦機構審核時,參保人員繳費基數按照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資核定;新設立單位和參保單位新增的工作人員按照本人起薪當月的月工資核定。工作人員上年度月平均工資或起薪當月的月工資低於上年度全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按60%核定;超過300%的,按300%核定。
此外,《辦法》顯示,我省行政區域內(不含深圳市)的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徵收工作適用本《辦法》,而深圳市可自行制定本地區的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費徵收辦法。
(來源:《南方日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