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應
霾入法提升城市治理
昨天上午,北京市人大法制委員會副主任委員李小娟在作市人大法制委員會關於《北京市氣象災害防治條例(草案修改稿)審議結果的報告》時,專門就霾入法的問題作出了說明。
據了解,通過跟有關部門的溝通,在研究論證的基礎上,各方面已達成共識——“霾”是氣象災害的一種,應當納入本條例調整的範圍。
李小娟強調,氣象災害防治條例的立法意圖就是為了強化全社會的防災減災意識,健全本市防災減災體系,提升應急處置和城市治理能力,這就需要正確理解和妥善處理城市建設與氣象災害防治的關係。“為避免歧義,此次的草案修改二稿還對條文進行修改完善,在條例草案第一條關於立法目的的規定中強調‘防禦’與‘治理’結合,防和治不可分割,防的是氣象災害,治的是氣象災害隱患,同時還將第四章的名稱修改為‘隱患治理’”。
霾入法促政府部門盡責
對於將霾列為氣象災害的理由,市政府法制辦主任劉振剛曾表示,一方面“霾”屬於天氣現象和污染現象交叉的複合現象;另一方面,“霾”的問題已經十分凸顯,成為政府和社會關注的重大問題。此外,天津、河北在氣象災害防禦地方立法中均將其列入氣象災害,從京津冀協同防霾的角度,有必要將“霾”列入北京的氣象災害法規調整範圍。
市人大常委會法制辦相關工作人員對記者表示,霾入法可以讓政府部門盡更多的責任,讓全社會更加關注霾的防治。統一行動,形成防霾治霾的有效保障系統,“這才是將霾納入立法的真正意圖”。
報告提出,本條例不是給某一個部門立法,而是結合北京實際情況制定的綜合性防災減災地方性法規,隱患治理主體責任在政府,將霾列入氣象災害範疇,不改變“政府統籌部門各負其責”現有治理的工作格局。
其他亮點
發布預警存重大過失將追責
李小娟介紹,在審議過程中,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為保證氣象災害防治有效進行,一定要有責任落實和追究制度。據此,草案修改二稿中增加規定,“在製作發布和傳播氣象災害預警信息過程中存在重大過失的”,造成嚴重後果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本市行政問責辦法追究責任”。
此外,草案修改二稿還增加了一款關於“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致使國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涉嫌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規定。
(來源:新華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