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香港11月29日電/香港海關本月二十三日在葵涌貨櫃碼頭進行例行搜船期間,在一艘從台灣經港的貨船上,發現十二個以新加坡為目的地的貨櫃載有懷疑受管制物品。其中九個貨櫃裝有九輛裝甲車,其餘三個貨櫃則裝有一些作演習用的仿製軍事用品。涉事船公司辦理報關手續時,並沒有提及貨櫃內有裝甲車等軍事裝備,故沒有向貿易署申請進口或出口許可證,此事當即成為國際輿論焦點。
澳門新華澳報28日發表富權的文章說,由於這是外交事件,而且還涉及到兩岸關係,而按《香港基本法》和“錢七條”的規定,都是屬於中央政府的權限,香港特區政府無權處理,因而相信將會由外交部出面交涉,國台辦可能也會在幕後提供事件中涉及台灣方面的背景資料。當然,不排除在中央作出處置決定後,交由香港特區政府宣布,並由香港特區海關對新加坡前往處置的人員執行處罰決定。這樣做,相信有利於提高香港特區已經因“港獨”、“假宣誓”、“佔中”和“旺角暴亂”等事件而導致受損的“一國兩制”形象。
經過幾天來的調查,該事件應該大致上弄清了輪廓,那就是新加坡與台灣當局執行本年度的“星光計劃”後,新加坡將參加演訓的武器,包括裝甲車等,運回新加坡。但蹊蹺的是,運載這些武器物資的貨輪不是直接駛往新加坡,而是先後停經屬於北京中央政府直接管轄的廈門、香港,這在蔡英文上台後兩岸關係迅速冷卻的時空背景來說,簡直就是不可思議;而且更耐人尋味的是,在停經香港時,竟然將之卸落碼頭的堆場,卻又沒有報關!——-本來,香港作為重要的貿易自由港,原則上各種貨物在香港來回轉運都是自由進出的,只是後來因為反對軍火黑市貿易的需要,才專門對於戰略物品實行管制。但這些裝甲車倘是裝載於船上,若不“落地”就不需申報。而現在既然後被船上人員卸貨至岸上,就要受相關法例規管。按照香港法例《進出口條例》規定,進出口、轉口、經香港特區轉運的戰略物品,必須取得工業貿易署署長簽發的許可證。任何人如非根據並按照進口或出口許可證的規定而進口或出口任何戰略物品,即屬犯罪。經簡易程序定罪,最高可處罰款五十萬港元及監禁兩年;經公訴程序定罪,最高可處無限額的罰款及監禁七年;以及所有被搜獲的違法戰略物品,都會被強制充公。貨主這樣做,在客觀上就是“自投法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