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通過修訂《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降低“罷免門檻”後,手中有了這個“利器”,就可以為所欲為,看到哪個國民黨“立委”、縣市長、縣市議員、鄉鎮長,鄉民代表,不合民進黨的心意,就可隨時發動“罷免案”,仗著在該選區擁有較多支持者,將這些國民黨公職人員攆下台,然後就可在補選中,推出民進黨的候選人,以圖取而代之,填補其空缺,從而使得整個台灣地區成為民進黨的“黨天下”。
台灣地區現行有兩個選舉法律:《“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是將選舉與罷免並舉的。而民間的各種財團法人或漁農會、學生會、同學會、同鄉會等團體的章程,也跟隨這兩個法律的制式,是選舉與罷免並舉。
“罷免權”是對於不良的官吏或議員,在其任期屆滿前,人民可經由投票,提前終其任期而予去職的權利。世界上沒有幾個國家或地區設有罷免制度,讓選民可以經由直接民主的票決程序,迫使被罷免的民選公職在任期結束以前退場。台灣地區是少數設有罷免制度的國家或地區,而且還是少數中的少數在“憲法”上明白許諾人民有罷免之權利的地區。這是從二十世紀初美國進步主義運動拷貝出來的孫中山先生的憲政遺產,也是一九四七年制定的“中華民國憲法”的其中一項特色。“罷免權”是近代民主政治之產物,與“選舉權”相輔而行,孫中山先生將“罷免權”列為四種政權之一,因而“罷免權”被收列進“憲法”之中。
“罷免權”的行使,固然可以督促政府官員尊重民意,不敢有違法失職的行為,也可補救代議制度的缺點;但在另一方面卻又可令政府官員過於畏葸趨避,且使愛惜名譽之人不意為公眾服務。
一九四七年“罷免權”入法後,就幾乎沒有被調整過。在一九九四年修了唯一一次,卻是“立委”為了自己,把“罷免門檻”再調高。除了世界上最嚴苛的連署要求,需要百分之十三的選民連署,在某些選區,根本已經高過當選票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