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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人民大會堂外景(資料照片)。新華社發 |
中評社香港12月28日電/中國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12月25日下午表決通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開展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工作的決定》,決定自2016年12月26日起施行。
據新加坡《聯合早報》12月27日報道,受訪學者表示,監察體制改革一方面將中共的監察權力轉換為國家的權力,另一方面使反腐敗力量集中并從現有行政結構中獨立出來,從而更有效、更合法地實現反腐目標。
新華社11月7日報道,中共中央辦公廳印發《關於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開展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方案》。《方案》指出,黨中央決定,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開展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工作。
新華社11月25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工作領導小組組長王岐山近日到北京、山西、浙江就開展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工作調研時指出,監察委員會實質上是反腐敗機構。
到12月25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開展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工作的決定》(簡稱《決定》),明確上述三個試點地區監察委的組成、職責,以及對象。
《決定》規定,試點地區監察委員會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產生。監察委員會主任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監察委員會副主任、委員,由監察委員會主任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監察委員會對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和上一級監察委員會負責,并接受監督。
新加坡國立大學東亞研究所所長鄭永年教授稱,監察委和政府部門一樣由人大產生,意味兩者的權力平行。他說:“監察部門過去隸屬於政府,現在從政府獨立出來,便可更自由地對本級所有公職人員,包括政府官員,進行監督和檢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