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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CRNTT.com   2017-01-09 11:18:13


 
  早在2006年,國家發改委、原鐵道部、公安部、國家工商總局就曾聯合發文對此類行為進行規範。根據相關規定,非鐵路運輸企業者代售火車票,需經鐵路主管部門批准,並在當地工商部門註冊登記,可收取“鐵路客票銷售服務費”,但每張最高不得超過5元,並需出具專用發票。

  中山大學法學院教授郭天武說,火車票是屬於有管制性質的緊俏公共資源,不是自由經營商品,平台收錢代刷實際上是一種代購行為,應當具備相應資格。如果這些平台沒有取得資格,那至少是非法經營。而且敢加價上千元,太過明目張膽。

  法律規定滯後

  基層執法存難

  事實上,有關部門此前也曾出台多項措施限制類似“網絡黃牛”行為,但目前我國尚無系統性政策對此加以規範。由於法律規定的滯後和界定不清,也導致“小商戶被查、大平台無事”的現象屢屢發生。

  收錢代刷火車票是否屬於倒賣車票的“黃牛”?《經濟參考報》記者遍訪公安、法院、檢察院工作人員,以及律師、法律專家,各方對此依然存在爭議。

  廣州鐵路運輸法院一法官告訴記者,當前我國對於打擊“黃牛”的法規依據主要是刑法第227條和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司法認定中嚴格按照這兩個依據。

  但從2011年火車票實名制全面推開後,“黃牛”已經發生了很大變化,舊法難以適應這些“技術黃牛”。廣州鐵路公安有關人員也向記者表示這是當前執法的難題,地方鐵路公安近兩年也因無法定性倒賣火車票沒有處理過網絡搶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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