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北京1月21日電/昨日,十八屆中紀委七次全會審議通過的《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監督執紀工作規則(試行)》(以下簡稱規則)正式發布,規則首次對紀委監督執紀工作的全流程、各環節進行了明確規定,並劃定了紀檢監督執紀權的“負面清單”。不過,沿用了近23年的“雙規”,未出現在新規則中。
在十八屆中紀委七次全會上,受中紀委常委會委托,中央政治局常委、中紀委書記王岐山曾就規則起草的有關情況,向全會作說明。昨日,中紀委官網發布了說明全文。
有的紀檢幹部甚至充當保護傘
在說明中,王岐山表示,十八大以來,中央紀委機關及全國紀檢系統查處了一批違紀違法的紀檢幹部,反映出紀檢幹部並沒有天然的免疫力,紀檢系統在管理監督方面存在不少薄弱環節。
他列舉了個別紀檢幹部有紀律不執行的五大表現:有的朋友圈、關係圈不乾淨,與有問題反映的幹部、商人勾肩搭背;不講規矩、不守紀律,越權接觸相關地區、部門黨委(黨組)負責人;規避審批程序,私自留存、擅自處置問題線索;無視審查紀律和保密紀律,打探消息、跑風漏氣;面對“圍獵”防線失守、以案謀私,說情抹案,做生意、拿項目,為他人提拔打招呼,甚至充當保護傘,令人觸目驚心。
“制度本身不完善,需要與時俱進”,王岐山說,案件審理工作條例頒布於1987年,案件檢查工作條例修改於1994年,“不少內容已難以適應當前工作需要,100多個配套制度,規定零散、標準不一,一些關鍵環節存在制度漏洞”。
“信任不能代替監督”的制度體現
如何解決上述問題?王岐山強調,“制定規則的根本目的是構建自我監督體系,推進紀檢機關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制定規則就是“信任不能代替監督”理念的制度體現,有利於加強黨委對紀委的領導和監督,有利於把紀委的自我監督同接受黨內監督、民主監督、群眾監督、輿論監督等有機結合起來,確保紀委的權力不被濫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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