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國家賠償費用管理辦法
《浙江省國家賠償費用管理辦法》經浙江省人民政府第77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已予公布,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
《辦法》要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安排一定數額的國家賠償費用,列入本級年度財政預算;當年需要支付的國家賠償費用超過本級年度財政預算安排的,應當按照財政預算管理有關規定及時安排資金。
《辦法》規定,浙江省追償金額設定為最高不超過國家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兩倍。賠償義務機關在作出追償決定前,必須聽取被追償人的意見;對不予采納的意見,賠償義務機關必須說明理由,同時如果被追償的責任人不服追償決定,可以申請複核和申訴。負有賠償義務的機關或者其他有權監督的機關必須對被追償的責任人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來源:人民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