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北京11月5日電/污染排放總量居高不下;17個設區城市均達不到《環境空氣質量》二級標準;細顆粒物超標問題突出;省會城市群大氣污染高於全省污染水平……山東全年重污染天數雖逐年減少,但仍時有發生,空氣質量與公眾期盼仍有較大差距。
面對嚴峻的大氣污染形勢,東部沿海經濟大省山東出台了被稱為“史上最嚴”的《山東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11月1日起,該條例開始正式實施。《條例》有哪些亮點和突破?“史上最嚴”到底嚴在哪裡?《條例》實施將給山東帶來哪些改變?法規能否扭轉山東治霾態勢?帶著這些問題,記者採訪了山東省環保廳政策法規處調研員、陽光政務中心主任張金智。
記者:此次出台的《山東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有哪些亮點和突破?
張金智:《條例》對政府和部門職責予以明確,特別是進一步明確了鄉鎮人民政府的大氣污染防治責任。針對全省大氣污染防治工作中存在的突出問題,《條例》還堅持問題導向,規定了一系列的監督管理制度。例如規定了相鄰地區環評徵求意見制度、大氣污染聯防聯控機制、有獎舉報制度、約談、暫停審批和掛牌督辦制度以及錯峰生產制度,也將山東首創的大氣環境生態補償制度以法規的形式確定下來。同時,《條例》分章節對燃煤、工業、機動車船、揚塵、農業和其他污染防治措施,進行了全面、系統的規範,還對需要特殊保護的區域及其周邊的惡臭污染防治作出了具體明確的規定。
記者:山東“史上最嚴”的環境保護地方性法規,到底嚴在哪裡?
張金智:《條例》用3條的篇幅規定了執法主體的法律責任,體現了有權必有責、用權受監督、違規必擔責的精神。針對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以及有關個人的違法行為,都規定了嚴厲的處罰措施,根據《環境保護法》的授權,在國家法律的基礎上,增加了未批先建、高空拋撒施工垃圾等行為適用按日連續處罰的情形。對超標排污、無排污許可證排污、逃避監管方式排污、拒絕現場檢查等作出了高達100萬元罰款的處罰規定,對發生污染事故的單位實行雙罰制,既罰企業又罰老板個人,讓違法者確實感到“心痛”。對違法行為的民事賠償責任和刑事責任追究作了銜接性規定。從法律責任看,《條例》可以稱得上山東省“史上最嚴”的環境保護地方性法規。
記者:大氣環境生態補償制度是山東首創,以法規的形式確定下來,有什麼重要意義?
張金智:2014年,按照山東省委“將生態環境質量逐年改善作為區域發展的約束性要求”和“誰保護、誰受益;誰污染、誰付費”的原則,省政府出台了《山東省環境空氣質量生態補償暫行辦法》。生態補償資金按季度結算,季度空氣質量同比改善的市,由省級財政向市級財政發放生態補償資金;季度空氣質量同比惡化的市,由市級財政向省級財政上繳生態補償資金。這實質上是建立了環境空氣質量惡化城市向改善城市進行補償的橫向機制。
從實施效果來看,通過實施生態補償,充分發揮了公共財政資金的引導作用,進一步調動各市大氣污染治理的積極性和主觀能動性。將實踐中被證明行之有效的政策措施以立法的方式確定下來,可以增強該制度的穩定性、連續性和權威性。使改善環境質量有獎、環境質量惡化受罰的工作機制常態化,激勵各地為改善環境質量長遠謀劃,杜絕行政行為短期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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