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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網移動版 貪官買的房到底有多便宜? 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社微信
http://www.CRNTT.com   2017-02-03 16:10:22


 
  用“通報體”來講,這是“利用職務之便低價買房”。

  中央紀委的羅凱“不批地、不批錢”,在天津買完房後,他則在自己聯繫的天津地區多次為該開發商在土地審批、工程項目等方面提供幫助。方式很簡單,羅凱通常並不直接向地方官員提要求,而是通過飯局把該開發商介紹給官員認識,大家就彼此心照不宣。

  低價買房也被叫作變相賄賂,有官員發明了比“低價買房”段數更高的玩法。

  前面提到的朱福林,“便宜”300萬元購房後,他並不滿足,為了規避市場風險,獲得好處,朱福林在購房時還與該公司簽訂了“雙保險合同”:約定房價下跌時就將購房款變為借款,收取利息,而且還嫌葉某某給的20%的年息太低,要求年息24%。2012年,朱福林夫婦見房價已經跌至600萬元左右,於是要求葉某某“按照合同”將購房款轉為借款,並向其收取24%年息,共計190多萬元。

  低價買房一定是受賄罪?

  最後,政知局來個小小的普法。

  “利用職務之便低價買房”也可能被認定為“受賄”。經常關注紀委網站的局友應不陌生,哈爾濱市人大預算工作委員會主任朱海嚴重違紀被雙開的通報中,就寫道:挪用專項資金造成重大經濟損失問題和利用職務之便低價買房涉嫌犯罪。

  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受賄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是定罪依據。《意見》就以交易形式收受賄賂問題規定: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請托人謀取利益,以下列交易形式收受請托人財物的,以受賄論處:

  (1)以明顯低於市場的價格向請托人購買房屋、汽車等物品的;

  (2)以明顯高於市場的價格向請托人出售房屋、汽車等物品的;

  (3)以其他交易形式非法收受請托人財物的。
 
  受賄數額按照交易時當地市場價格與實際支付價格的差額計算。並且指出,前款所列市場價格包括商品經營者事先設定的不針對特定人的最低優惠價格。根據商品經營者事先設定的各種優惠交易條件,以優惠價格購買商品的,不屬於受賄。

  何為“明顯低於市場的價格”?政知君注意到,有律師許昔龍曾建議參考最高法合同法司法解釋對於合同法74條規定的“明顯不合理的低價”的解釋,認定轉讓價格不足70%的,視為不合理的低價,高於30%的,視為不合理的高價。

  認定為低價購房之後,要以受賄罪定罪,還需滿足一個條件:是公職人員為對方牟利。因為《刑法》規定,受賄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為。

  (來源:政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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