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北京2月7日電/《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法》第四章第五十三條規定,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執行緊急任務時,可以使用警報器、標志燈具;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駛路綫、行駛方向、行駛速度和信號燈的限制,其他車輛和行人應當避讓。部隊車輛成建制執行應急機動演練滿足優先通行條件。
演練車隊被強行“加塞”後……——火箭軍某團依法維護軍車出行秩序的一段經歷
中國軍網報道,1月23日晚上,火箭軍某團全員全裝分多個梯隊向預定作戰地域開進。途經的每個街區路口,都有聞訊趕來的交警或國防交通聯絡員站崗執勤,幫助部隊疏散群衆、暢通道路。
“沒想到我們的戰備演練協作函發出僅半天時間,地方相關部門就迅速抵達任務現場協調指揮、配合行動。車隊經過鬧市區,再沒出現過地方車輛強行加塞和違規超車等現象。”該團團長肖權告訴記者,《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交通法(草案)》頒布後,他們加強軍地溝通和法規宣傳,有力提高了戰備交通建設法治化水平。
“團里去年組織百餘台裝備車輛展開緊急拉動演練,車隊行駛至某縣級公路時,後面的地方車輛不停按喇叭,有的不顧勸阻強行加塞和伺機超車,有的甚至把車停下來看熱鬧。”回憶起當時的情景,肖團長苦笑著搖搖頭,“以往為避免交通擁堵,部隊拉動時盡量選擇深夜時間和荒郊僻壤。如今,由於實戰化訓練進程不斷加快,全員全裝按作戰流程隨機拉動演練密集,警戒官兵很難杜絕此類‘不速之客’強闖車隊現象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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