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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網移動版 企業所得稅法修正案:扣除上限能否再提? 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社微信
http://www.CRNTT.com   2017-02-23 11:11:23


  中評社北京2月23日電/昨天下午,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分組審議了企業所得稅法修正案草案。

  該修正案是為了與慈善法的規定相銜接,規定企業捐贈其年度利潤總額超過12%的部分,可以在結轉之後三年內的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相比現行法只能在當年總額12%以內扣除的規定,該規定擴大了企業的減免額度,鼓勵企業進行大額捐贈。

  全國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主任委員李盛霖在審議中明確解釋,這一修改仍然要求三年內扣除的額度不能超過當年年度利潤總額的12%,且如果三年都未能扣淨,不得再繼續扣除。

  對這一修改,烏日圖委員指出,應當明確“公益性捐贈”的定義,並將抵扣的詳細計算方式定義清楚:後三年是以捐贈當年的利潤為基數一次計算,還是以後三年按照每年的利潤為基數?已經享受了減免稅的企業,在進行捐贈計算的時候,捐贈的部分是按照原來規定的基本稅率計算抵扣,還是按照已經享受的減免的稅率進行抵扣?已經做出連續捐贈承諾的企業,無法維持捐贈怎麼辦?

  閆小培委員則建議,將12%的上限提升至15%,以提升企業參與公益慈善的積極性,並且進一步修改企業所得稅法,不再徵收公益慈善組織資金保值增值部分的稅。辜勝阻委員也認為,12%是不是可以“放大一點”,以促進稅收激勵機制的效果。

  郎勝委員指出,修正案還應明確,自慈善法2016年9月實施至修正案實施之間的“空窗期”,對企業捐贈應適用何種規範。

  絕大多數委員表示,該修正案對於鼓勵企業慈善捐贈將起到良好作用,有強烈、積極的社會價值導向,建議本次常委會會議予以表決。
  (來源:人民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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