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北京2月26日電/美國國務院法律顧問辦公室、美國國際法協會和喬治·華盛頓大學法學院於本月22日舉辦研討會,討論南中國海涉及的國際法問題。
《環球時報》發表文章稱,期間,美國國務院法律顧問論及如下觀點:1. 美國政府在南中國海領土和海洋劃界問題上不設立場,但在海洋權益問題上堅持認為,任何聲索都應遵守1982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以下稱《公約》),“中國一直沒有以符合《公約》的方式主張海洋權益,其歷史性權利主張沒有法律依據;2. 美國在南中國海的國家利益體現在維護和平與穩定、保證合法商業活動的暢通,以及確保航行自由等國際法權益得到尊重;3.中國對南海諸島以四個群島為單元主張海洋權益不符合《公約》規定;4.根據《公約》規定,外國軍艦在他國領海無害通過時不需事先通知或經沿岸國批准。筆者認為,這些觀點具有很大的迷惑性,需加以辨析與澄清。
首先,就中美雙方的法律身份而言,中國是《公約》締約國,美國不是。美國目前只根據1983年里根總統的一份政策聲明,接受《公約》中美國所認可的習慣法的約束。以這樣一種弱效力身份來充當地區法律秩序的“維護者”,難以服眾。況且,在南海問題上,美國既是球員,更要充當裁判,公平正義無法保證。
其次,美國將領土、海洋劃界與海洋權益劃分開來,說自己對前者不持立場,貌似公允,但二者從來就不是割裂的。有了領土才有海洋權益,對海洋權益的否定就是對派生它的領土主權的否定。
再次,中國南海權益主張並非只有一個歷史性權利,更有《公約》做標準。中國政府在2016年7月12日聲明中提到四項南海權益內容,其中,第2、3項涉及的中國南海諸島擁有內水、領海、毗連區、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都出自《公約》的相關制度,第4項列出的歷史性權利則是對前三項的補充。對各方權益主張發生重叠的海域需要當事國通過談判協商解決,在談判之前,第三方無權否定當事方的權利主張及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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