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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網移動版 共享單車或涉非法吸收公眾存款 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社微信
http://www.CRNTT.com   2017-03-11 15:24:38


 
  盈燦咨詢高級研究員張葉霞在接受《證券日報》記者採訪時認為,“共享單車押金可引入由監管層認可的第三方存托管機構,但因為與投資行為百分之百存管或托管不一樣,可設置一定比例的流動性範圍內留有部分資金,其他資金則由第三方機構來見證。”

  不過值得注意是,且不論押金到底的去向,在法律人士看來,共享單車的押金模式本身就存在一定的問題。廖瑩律師以摩拜單車2017年3月9日狀態為例分析道:“ 第一,押金規則可能被認定為格式條款、霸王條款。”

  共享單車使用人在整個註冊過程中僅需同意確認兩個協議即《摩拜單車租賃服務協議》及《充值協議》,對於押金支付行為,平台只有一個《押金說明》文件,從形式上來說,押金說明文件並不是一個押金協議書,不存在需要註冊用戶進行確認並認可的程序;從內容上來說,《服務協議》及《充值協議》中均未見對租車行為中使用人給付押金的相關內容約定。摩拜單車的單車出租方與單車使用方之間未簽署任何關於租賃押金的協議或條款,從而更不可能對押金的使用、托管、監管、退還、押金利息或收益歸屬等具有明確約定。從維護單車使用方權益來看,平台的押金交付更多屬於一種格式條款或霸王條款,其對於押金適用的規則只能被動接受,而作為單車出租方卻可以通過隨時修改平台《押金說明》文件來改變押金適用規則。

  “第二,註冊用戶未租賃使用單車期間,平台對‘押金’的占有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按照摩拜單車現有押金交付及退還模式,押金在註冊用戶申請退款後方可退回,且一般退回時間需要2至7個工作日(申請退還押金後不可再使用單車)。此模式下,存在一種情形即註冊用戶未租賃使用單車期間押金仍然由單車出租方占有。

  依據相關法理及租賃行為中押金的交易慣例可知,給付押金的前提和押金保障的對象都是租賃行為發生且處於存續狀態;如租賃行為已解除或結束,則押金用於保障的對象已經不存在,此時出租方仍占有“押金”便沒有了客觀前提和事實根據,主行為已不複存在,押金行為亦不應存在。因此,在註冊用戶沒有租賃使用摩拜單車的期間,摩拜單車平台占有註冊用戶“押金”的行為可能涉嫌未經批准的吸儲行為(即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行為)。

  “第三,出租方與使用方未約定押金孳息歸屬情形時的孳息歸屬。”按照摩拜單車現有模式,平台與註冊用戶之間關於押金的文件僅為平台單方面公布的《押金說明》,除此之外,未在其他協議中約定押金事宜或另行簽署押金協議;《押金說明》亦沒有關於押金占有期間所產生孳息歸屬的明確約定。

  雖然《物權法》第213條規定“質權人有權收取質押財產的孳息,但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但按照我國現有法律法規,押金目前的法律屬性尚不明確,無法直接適用《物權法》中關於質權人有權收取孳息的規定;亦沒有關於押金孳息歸屬的明確法律規定。

  此時,押金孳息的歸屬應當由單車出租方與使用方在押金協議中進行明確約定。在摩拜單車出租方與單車使用方對此沒用明確約定的情況下,單車出租方卻實際享有和取得押金所產生的孳息,本質上並沒有法律依據和雙方約定的支撐。

  (來源:中國經濟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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