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強化互聯網金融普惠金融和服務實體經濟的政策導向
互聯網金融的發展應著重體現普惠性和服務實體經濟雙重目標。一方面,互聯網金融作為數字普惠金融的一個有機部分,通過提供平等的金融參與權、市場化的金融收益權和可承擔的服務成本來改善金融服務,提高普惠金融發展水平,使金融惠及普羅大眾。另一方面,互聯網金融的本質是應用新興技術手段提高經濟運行效率、降低經濟運行成本,更加有效地服務於實體經濟。以上兩個導向應作為未來互聯網金融行業發展政策鼓勵或強化監管的基本判定標準。
2.深化監管體制改革,防止分業監管與跨界經營的制度性錯配
互聯網金融風險根源之一實質上是現行分業監管體系與互聯網金融跨界經營的制度性錯配。為了防範潛在的交叉性風險,從根本上解決制度性錯配問題,需要在國務院層面統籌建立包括現有金融監管機構、信息管理、公安、工商等部門以及地方金融監管部門等在內的監管協調機制。可嘗試的方案是參照英國金融行為管理局(FCA)的模式,在監管協調機制下設置實體性監管協調機構,並設立創新監管中心,統籌各部門解決包括互聯網金融、影子銀行、資產管理等在內的監管協調問題,重點防範跨界、混業和套利等可能引發的風險。
3.轉變監管理念,實施主動式、包容性監管
由於監管缺位,互聯網金融初期野蠻發展出現了諸多風險事件和群體性事件,風險事件的處置基本是事後的司法救濟渠道,互聯網金融的監管整體上是一個被動響應式的監管實踐,沒有構建一個基於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以及互聯網金融行業可持續發展的主動式、包容性監管框架。為此,一是要建立監管機構與市場之間的信息互動共享機制,監管機構和金融服務提供商之間應定期進行知識共享。二是要建立互聯網金融風險監測和預警機制,主動識別和防控金融科技整體風險和個別高風險領域。三是要實施監管機制創新,設立“監管沙盒”,運用監管科技,提升監管的主動性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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