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防工作法”讓行政機關
徹底架空台灣司法
蔡局長的訪談,關於未來的保防工作法內容,有一項理應為重要參與者的機關,完全沒有提到,那就是法院。相對的,中央負責執行的單位,全部都是“行政院”底下的部門。而且各地方承擔保防工作的,竟然是“縣市長”。上述負責執行保防工作部門的首腦,不是台灣最高領導人可以隨時更換的“政務官”,就是具有濃厚政黨背景的“地方首長”。須知,政務官和地方首長,不同於普通公務員,更不同於司法官。他們並不具備“行政中立”的義務,他們的職責是執行執政黨所頒布的各項政策。把保防工作的權力放在這些人身上,無疑是讓台灣最高領導人,擁有了一個如“錦衣衛”般全權聽命於自身的情報機構。而法院這個理應以保障人民基本權益為己任的機關,在這一系列對人民身體財產安全產生威脅的法律中,卻幾乎無立足之地。
過往台灣地區,能夠執行約談、臨檢等職權的,應該是具台灣“刑事訴訟法”229~231條所規範的“司法員警”。一般乃指員警、憲兵、以及部分調查局和海巡人員等。
然而根據“草案”,按照蔡清祥所講,保防人員是否會有“司法員警”身分,完全未提到。至於遴選人員方式,根據報導,目前提出的方案有兩種,其一是維持原來調查局建議的模式,將保防人員隸屬由調查局管轄,其二則是從各政府機關遴選保防人員再受訓。如果是前者,應無太大問題,但如果是後者,由政府機關自行遴選,就不免啟人疑竇。蔡政府上台至今,已經以各種名目去進行政治酬庸,安插黨內人馬。除了“黨產會”成員個個坐擁高薪,連基層臨時工性質的“約聘人員”都有七萬台幣以上的月薪。還有修改“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本法”讓三級機關首長,由原本專門由正統公務員系統的“常務官任命制”變成了“政務常務雙軌制”,執政黨可以多任命25個政務官。這等於增加了25名不具專業素養,只懂得政治效忠的人士在政府部門當中。有了上述“事蹟”,保防人員的選拔,是否能保持政治以及行政上的中立,不得不讓人懷疑。
再者,關於司法員警的臨檢、扣留權,在法律上屬於“強制處分”。由於此一處分不需要法院和檢察署的傳票或搜索票即可進行,對人民權益傷害甚大。依照台灣地區“司法院大法官”第535號解釋,對於“臨檢權是否違憲”中所言,司法員警人員執行臨檢等勤務時,應“限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處所、交通工具或公共場所為之,其中處所為私人居住之空間者,並應受住宅相同之保障;對人實施之臨檢則須以有相當理由足認其行為已構成或即將發生危害者為限,且均應遵守比例原則,不得逾越必要程度。”⑧其解釋文中的內容直接說明,臨檢必須遵守比例原則,而且被臨檢的對象必須有明顯犯罪或將要實施犯罪跡象,才可以為之。
依照目前流出的訊息,以及蔡清祥的陳述,往後對於有“洩密”、“間諜”嫌疑的人員,不再需要有“足認其行為已構成或即將發生危害”之情事。只要行政首長許可,就可以隨時對任何一人進行臨檢、扣留。這種方式,無疑是違反了目前“大法官”對於臨檢權實質內涵的詮釋。假如一個受政治任命的首長,為了打擊與“總統”或本人政治傾向不符的軍公教(軍人、公務員、教師)以及民間人士,他就可以濫用這項權力,以“莫須有”的嫌疑,對其進行一連串侵犯人權的臨檢,使他身心受到重大打擊,並損害其社會上的名聲地位。這種以“保密防諜”、“國家安全”為大義的“柔性整肅”,方式雖不若過往台灣兩蔣時代監禁、處刑來得嚴重。但是所給予的精神創傷和名譽謀殺,甚至有過之而無不及。
“保密防諜”範圍天羅地網,無限上綱
況且,兩蔣時期,保密防諜的單位,大都設於軍隊、公務機關、公營企業與校園之中。除了這些單位的雇員,本就比一般人負有較高的政治忠貞義務,而且在過往行政法所主張的“特別權力關係理論”爭,由於他們領受國家薪水,故個人權利被大幅限縮。此本屬於舊時代的沉痾,應可以理解。至於民間單位,政府就不會設立特別單位進行管控。
然而“草案”中,卻直接提及保防工作的範圍,還涵蓋了“民間重要科技單位等社會領域”。這就不得不讓人懷疑,這個法案,已經超過了兩蔣時代的範疇,打算“情治下鄉”到民間企業中。這樣讓保防工作牽連的範圍,遠比威權時代都來得遠,而且有無限上綱的嫌疑存在。
首先,保防工作,毫無疑問,頭號目標是中國大陸。現今許多包括台積電等大型企業,都已經在大陸投資設廠。數以百萬計的台商在大陸討生活,這些企業與人員,是今日台灣經濟的領頭羊。試問,包括調查局在內的政府機關,要砸下多大的經費,部署多少人員,才能去達成所謂“保防”的目的?當政府興沖沖草擬這種法案時,可有先詢問過人民的意見?
再來,時代已經改變,兩岸雖然沒有簽署包括正式停戰等和平協議,嚴格來說仍屬於內戰狀態。但兩岸經貿往來如此頻繁的現代,政府卻要用情治工作的手段介入民間企業與社會各層面。這無疑是要扼殺台灣地區的貿易發展,對台灣現狀百害而無一利。
最後,當一個星羅棋佈的情報網籠罩在台灣地區的上空時,能否抓多少“共諜”還不知,但數百萬與對岸關係密切的台灣老百姓,一定先受其害。龐大冗雜的情報機構,一定會成為預算的龐大負擔,重新轉嫁到人民身上。而台灣人所獲得的,卻不過是比白色恐怖更加綿密而深入的“綠色恐怖”。
台灣將不再有“免於恐懼的自由”
蔡清祥在面對“保防工作法”是否等於兩蔣時期“政治偵防”復活一事,輕描淡寫地說:“過去的政治偵防沒有明定的‚法‛作為依據,靠的是長官的‚行政命令‛,但保防專法是‚依法行事‛。”然而,依法行事是否就等於保障人權,1933年德國授權法,可以徹底破除這種迷思。
1933年,納粹黨藉由國會大樓縱火事件,認定是共產黨所為。並以此為理由,強迫德國國會通過名為“通過解決人民和國家痛苦之法”(GesetzzurBehebungderNotvonVolkundReich)的憲法修正案。法案第三條,往後法律都由總統制定並公告即可通過,無須經過國會。後來索性直接廢除德國除納粹黨以外的所有政黨。並且法律的內容“無須符合憲法”,也就是所有威瑪憲法關於基本人權的項目都已經徒具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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