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釋疑
1 “專門學校”與“工讀學校”是什麼關係?
法律層面修改表述後,“工讀學校”被“專門學校”取代
新京報記者注意到,“工讀學校”是指國家為有輕微違反法律或犯罪行為未成年人開設的一種特殊教育學校,未成年人入讀工讀學校,不屬於行政處分或刑罰的範圍。
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與研究中心主任佟麗華,長期致力於研究校園暴力及應對措施。他告訴新京報記者,工讀學校收容13至17歲,有嚴重不良行為,但並未達到違法犯罪程度的少年。其表示,入讀工讀學校的兩個前提條件為,“未成年”和“未達犯罪”。這部分學生往往從普通的中小學退學、被開除,或者被學校認為不宜留校學習,但不足以送少年管教所,且尚未完成義務教育,故進入工讀學校學習。
佟麗華介紹,工讀學校的教育內容,在常規的學校教育外,另有職業技能教育以及相應的法律道德教育。從管理上來說,工讀學校比普通學校嚴格,部分有條件的地區甚至實行一對一看護,學生普遍為寄宿制,學制通常為兩年。根據學生在工讀學校的表現情況,教育部門可作出送回原學校、轉校、安置就業等處理方式。
新京報記者注意到,2006年修訂的《義務教育法》和《未成年人保護法》中,均將條文內涉及“工讀學校”的部分,修改為“專門學校”。
“從文字變動可以看出,國家層面對於青少年權益認識程度的提高。”佟麗華介紹,自法律條文修改後,“工讀學校”逐漸淡出公眾視野。
2 進“專門學校”需滿足哪些條件?
學生、家長及校方同意;多地“專門學校”存生源危機
與表述方式修改相對應的是,入讀專門學校的條件,也進行了修改。
“在‘工讀學校’的年代,學校只要報公安部門批准,或者公安部門報教育部門批准後,就可強制實行。”佟麗華告訴新京報記者,1999年版《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將入讀條件修改為“在少年的家長(或監護人)同意的情況下,由少年的家長(或監護人)、或原學校提出申請,且須經教育行政部門批准”。
佟麗華稱,目前普遍通行的是,入讀專門學校需要“三同意”,即學生本人、家長及學校三方均同意。他表示,這一原則有效保障未成年人權益的基礎,但同時也間接導致工讀學校生源不足。
《工人日報》2013年報道,當年,全國僅有67所專門學校,且“絕大多數門可羅雀”,報道中舉例稱,作為專門學校的長沙新沙職業技術學校,在停辦了15年後重新招生,來就讀的學生僅25人,而在校教職工29人,其中老師20人,幾乎是一名老師帶一名學生。
佟麗華介紹,在不少學生及家長看來,將“有問題”的學生聚集在一起,會導致“近墨者黑”,因此即便普通學校已經無法對這部分學生實行有效的教育,家長也不願意讓子女就讀專門學校。實際上,與普通學校一樣,專門學校同樣是經教育部門批准同意設立,實行九年義務教育的教育機構。在常規課程之外,對職業教育及法律教育,以及心理輔導更有側重。
“專門學校的困境,在政府層面,需要加大宣傳,增加投入;而在學生及家長層面,則要轉變觀念。”佟麗華說。
(來源:新京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