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專家說,反覆離結的“拉鏈式”婚姻,看似挺划算的“資本”運作,卻嚴重損害了婚姻的嚴肅性。何況,所謂的“假離婚”中的“假”字,針對的只是離婚本意不真實,法律層面不存在辦了離婚證明後的“假離婚”。現實中,夫妻密謀合演“離婚—買房—複婚”大戲,結果一方假戲真演的案例一舉一大堆。
但正如馬克斯·韋伯說的,人人都有通過精確計算功利的方法以最有效達到目的的“工具理性”。“假離婚”淪為“真背叛”的例子總歸少數,在“假離婚”能少奮鬥很多年的巨大實際利益面前,誰還聽你“假離婚有風險,投機須謹慎”的勸誡?
為了多得拆遷補償而全村160多戶集體“假離婚”的南京某地村民就不會聽,因為拆遷補償是按戶算的;為了幫客戶買房結了四次婚、結婚對象中歲數最大的已70多歲的上海本地某中介小夥也不會聽,因為每次一結一離,他能得到6萬到8萬元不等的報酬。
說再多“假離婚”的倫理學問題,都抵不上這些人作為“理性經濟人”的盤算。
制度經濟學家諾斯在分析哪種制度能促進或妨礙經濟增長時,用了“生產性努力”與“分配性努力”的概念。前者是將精力投入到生產中,著力把“蛋糕”做大;後者則是只顧著分“蛋糕”。在他看來,當更多人都不願將努力放在生產上,而是用在分配上乃至投機上,對社會必然是壞事。
這也可以用來解釋“工作”跟“假離婚”:多數人正常上班做的也是“生產性努力”,而“假離婚”顯然也是投機中的一種。當努力工作多年的收入可能都比不上一次“假離(結)婚”的收益時,它又能產生怎樣的導向?
就像一旦“嫁個富二代,少奮鬥10年”成了普遍現實,那很多人可能也就不願靠自己打拼完成財富原始積累;一旦在北上廣買房比創業開公司更賺錢,那有些公司就寧願“棄殼保房”那樣,如果工薪階層工作多年還不如人家“靠房吃房”、靠假離婚所賺到的,如果階層逆襲無法靠努力工作而得靠“假離婚”之類的手段,那許多人難免懷疑奮鬥的價值何在。
老早前,曾有新聞說,有男子靠街頭碰瓷“發家致富”。但誰都知道,碰瓷即敲詐,是非法手段,在法治語境中,碰瓷訛詐不該成應有的致富手段。“假離婚”也一樣,也難言合法,當它成為資產增值手段時,一定是這個社會哪出了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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