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在翌年三月提交到全國人大會議的法案,卻是《反分裂國家法》。當時有消息說,中央最高層和法學權威都認為,如果制訂的是《國家統一法》,那就要有時間表;如果期限到時仍然未能實現統一,國家領導人就有“違反”之虞,必須接受國法的懲罰。因此,就將“主動型”的《國家統一法》。改為“被動型”的《反分裂國家法》,亦即只有發生不利於國家統一的“台獨”事態才予以執行,平時是“備而不用”。
然而,按照唯物辯證法的觀點,凡事物都是“正反合”的,只有“反分裂”,沒有“促統一”,就不能真正促進國家及兩岸關係的和平發展,這並不符合對立統一規律。而在十二年前沒有制定《國家統一法》,而是制定《反分裂國家法》。當時確實是促進國家統一的時機尚未成熟。現在則大不一樣,經過三十多年的改革開放,尤其是習近平主席的砥礪奮進,國家實力大增,已經成為世界第二大經濟體,大陸地區多個省級行政區劃的經濟總量都已超越台灣地區,而且經過軍事變革,軍力也大為增強。因此,以法律手段推動國家統一,——不管是和平統一還是武力統一的條件已經漸趨成熟。
誠然,正如國台辦發言人安峰山所言,全國人大通過的《反分裂國家法》實施十二年來,在反對和遏制“台獨”分裂行徑、維護台海和平穩定、促進兩岸關係和平發展等方面,都“發揮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在當前兩岸關係複雜嚴峻的形勢下,中國大陸就更有必要堅持運用法治方式和手段來推動實現國家的完全統一。因此,制訂《國家統一法》就具有了正當性和必要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