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中醫藥法加大了對中醫藥事業的扶持力度。我國中醫藥事業發展取得了顯著成就,中醫藥總體規模不斷擴大,發展水平和服務能力逐步提高。中醫藥在常見病、多發病、慢性病及疑難病症、重大傳染病防治中的作用得到進一步彰顯。但與人民群眾的中醫藥服務需求相比,我國中醫藥資源總量仍然不足,中醫藥服務能力仍較薄弱。中醫藥法進一步加大了對中醫藥事業的扶持保障力度。一是明確縣級以上政府應當將中醫藥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健全中醫藥管理體系,將中醫藥事業發展經費納入財政預算,為中醫藥事業發展提供政策支持和條件保障,統籌推進中醫藥事業發展。二是明確縣級以上政府應當將中醫醫療機構建設納入醫療機構設置規劃,舉辦規模適宜的中醫醫療機構,扶持有中醫藥特色和優勢的醫療機構發展。三是合理確定中醫醫療服務的收費項目和標準,體現中醫醫療服務成本和專業技術價值。四是明確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將符合條件的中醫醫療機構納入醫保定點機構範圍,將符合條件的中醫藥項目納入醫保支付範圍。五是發展中醫藥教育,加強中醫藥人才培養,加大對中醫藥科學研究和傳承創新的支持力度,促進中醫藥文化傳播和應用。六是發展中醫養生保健服務,支持社會力量舉辦規範的中醫養生保健機構。七是明確國家採取措施,加大對少數民族醫藥傳承創新、應用發展和人才培養的扶持力度,加強少數民族醫療機構和醫師隊伍建設;民族自治地方可以結合實際,制定促進和規範本地方少數民族醫藥事業發展的辦法。
第四,中醫藥法加強了對中醫醫療服務和中藥生產經營的監管。針對中醫藥發展中存在的服務不規範、虛假宣傳、中藥材質量下降等問題,中醫藥法堅持扶持與規範並重,進一步規範中醫藥從業行為,保障醫療安全,提升中藥質量,促進中醫藥事業健康發展。一是明確開展中醫藥服務應當符合的基本要求,發布中醫醫療廣告應當經審查批准,發布的內容應當與批准的內容相符。二是明確國家制定中藥材種植養殖、采集、貯存和初加工的技術規範、標準,加強對中藥材生產流通全過程的質量監督管理,保障中藥材質量安全。三是加強中藥材質量監測,建立中藥材流通追溯體系和進貨查驗記錄制度。四是鼓勵發展中藥材規範化種植養殖,嚴格管理農藥、肥料等農業投入品的使用,禁止使用劇毒、高毒農藥。五是加強對醫療機構炮製中藥飲片、配制中藥制劑的監管。
宣傳貫徹中醫藥法,必須全面理解中醫藥法的基本內容,熟練掌握中醫藥法的具體規定,使中醫藥法的條款都能得到全面有效實施,切實提高中醫藥事業依法治理的能力和水平。這裡還要強調一點,宣傳貫徹中醫藥法,要注意處理好與執業醫師法、藥品管理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等法律規範的銜接關係。中醫藥法在附則中明確規定:“中醫藥的管理,本法未作規定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等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根據這一規定,凡是中醫藥法已經作出規定的,適用中醫藥法;凡是中醫藥法沒有作出規定的,適用執業醫師法、藥品管理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