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北京8月8日電/銀監會昨日發布《商業銀行新設債轉股實施機構管理辦法(試行)》(徵求意見稿),對商業銀行債轉股實施機構的股東資質、業務範圍、風險管理等作出詳細規定。徵求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為2017年9月6日。
徵求意見稿對轉股企業設置“紅黑名單”,優先考慮對發展前景良好但遇到暫時困難的優質企業開展市場化債轉股,同時規定實施機構不得對下列企業實施債轉股:扭虧無望、已失去生存發展前景的“僵屍企業”;有惡意逃廢債行為的失信企業;債權債務關係複雜且不明晰的企業;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助長過剩產能擴張和增加庫存的企業;其他不適合實施債轉股的企業。此外,轉股債權範圍以銀行對企業發放貸款形成的債權為主,適當考慮企業債券、票據融資等其他類型債權。
根據徵求意見稿要求,銀行通過實施機構實施債轉股,應當先由銀行向實施機構轉讓債權,再由實施機構將債權轉為對象企業股權,債權可以轉為普通股,也可經法定程序轉為優先股。銀行不得將債權直接轉化為股權(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徵求意見稿稱,實施機構應當由一家境內註冊成立的商業銀行作為主出資人(即最大股東),其出資比例不低於擬設實施機構全部股本的50%。主出資人商業銀行應當按照《商業銀行並表管理與監管指引》等規定的要求,將實施機構納入並表管理。
儘管商業銀行可以作為最大股東發起設立債轉股實施機構,但徵求意見稿對設立商業銀行債轉股實施機構的出資人資質作出了明確限制,如要求最近3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最近2年內無重大違法違規行為、入股資金為自有資金,以及承諾5年內不轉讓所持有的股權,不將所持有的股權進行質押或設立信托。
在註冊資本金的規模方面,徵求意見稿稱,實施機構的註冊資本應當為一次性實繳貨幣資本,最低限額為100億元人民幣或等值的可自由兌換貨幣。目前已得到銀監會獲批成立的銀行債轉股實施機構有兩家,分別是農行和建行發起設立的債轉股實施機構——農銀投資和建信投資,兩者的註冊資本金分別為100億元和120億元。
值得注意的是,債轉股實施機構的主營業務是以債轉股為目的收購銀行對企業的債權,為保證商業銀行設立債轉股實施機構後能專注主業,徵求意見稿要求,全年主營業務占比或者主營業務收入占比原則上不應低於總業務或者總收入的50%。
為豐富實施機構的用於收購銀行債權的資金來源,徵求意見稿稱,實施機構可以發行金融債券,專項用於債轉股;通過債券回購、同業拆借、同業借款等方式融入資金;以及依法依規面向合格社會投資者募集資金用於實施債轉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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