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而說不好,印尼政府今次的做法,也是在“拷問”台灣地區的司法機關,倘桃園地檢署還是像上一次那樣,就地釋放這些犯罪嫌疑人,印尼警方就大有理由,今後在查獲台籍跨境電訊犯罪案件後,無論是印尼自行偵破的,還是與中國大陸警方聯手合作抓獲的,都一律任由中國警方處置,遣返回中國大陸。
文章說,實際上,桃園地檢署上次的“教訓”確實是太慘重了。本來,台灣民眾在民進黨的煽情之下,還在不滿以至是批評大陸將台籍跨境電訊詐騙嫌犯押回大陸,但就這麼一弄,讓台灣民眾目瞪口呆,因為過去他們中的不少人,就是這類電訊詐騙犯罪行為的受害者。後來台灣民眾提高警覺,而“警政署”也進行反電訊詐騙活動的宣導,犯罪分子的得逞率下降了,才跑到大陸繼續行騙。而隨著大陸公安加強打擊的力度,他們又跑到海外跨境作案。而由於台灣地區警方並不是國家刑警組織的成員,難以與世界各國簽署刑事司法協助協議,好不容易才有馬來西亞警方主動將台籍嫌疑犯遣返台灣,檢方卻連必要的查詢功夫都不做,就以一句“沒有犯罪資料”為由,將之就地釋放,這對馬來西亞警方情何以堪?就算是退一步,必須遵行“無罪推定”原則,也是需要法院來裁決;即使是再退一步,檢方也須經過偵訊後,才作出是否起訴的決定,而不是就地釋放。這豈非是更為助長台籍人員進行跨境電訊詐騙犯罪活動的氣焰?正因為是馬來西亞政府“試探”到了台灣檢察機關的這一“放縱”行為後,此後抓獲的台籍電訊詐騙犯罪嫌疑人,都一律交給中國大陸公安押送回國。因而說不好,印尼這次也是一個“先禮後兵”的“試探”過程。
正因為台灣地區的司法機關“放縱”跨境電訊詐騙犯罪活動,即使是有的司法機關出於公心認真辦案,也因為台灣地區的《刑法》,對此類罪行的量刑標準很低,就算是被定罪刑期也很輕,坐上幾個月的牢,就可獲釋放,又出境“重操舊業”,就當作是轉換一個“被禁錮地”(電騙集團對其成員實施集中高密度半禁錮方式管理,與坐牢相比其實也相差不多)。而倘是被遣返大陸,按照大陸《刑法》,刑期較重。因此,當被肯尼亞警方捕獲的台籍跨境電訊詐騙犯罪嫌疑人得悉將會被遣返中國大陸後,才因為害怕被判予較重刑罰,而發動暴動的。
就是這次犯罪嫌疑人進行暴動,讓民進黨以為“鴻鵠將至”,籍機大造輿論,煽動部分民粹主義者起勁地攻擊中國大陸和肯尼亞警方。大陸國台辦及時指出,二零一一年以來,每年因跨境通訊信息詐騙導致的民眾損失都達一百餘億元人民幣,其中百分之八十的贓款在台灣被提取,但破案率和贓款追回率卻極低,贓款追回率不足百分之五。違法成本低,導致詐騙分子肆無忌憚、猖狂作案。台灣詐騙集團騙走政府的扶貧款項和農民工工資,有人甚至因被騙而自殺。因有不少老人、學生、農民工等社會弱勢群體被騙後處境悽慘,故大陸民眾深感不滿,強烈要求打擊台灣電信詐騙罪犯。但先前兩岸聯合打擊電信詐騙,犯罪嫌疑人遣送回台灣後往往未得到應有懲處,剛押解回台就獲釋,繼而流竄至其他國家繼續從事詐騙作案,更導致以台灣犯罪嫌疑人為骨幹的電信詐騙犯罪團伙屢禁不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