哺乳期未滿不得辭退
浙江、江西等省規定,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期間,用人單位不得辭退或與其解除、終止勞動合同。
今年6月1日起施行的《浙江省女職工勞動保護辦法》規定,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結婚、懷孕、生育、哺乳等情形,降低其工資、限制其晉級、或單方解除合同。
作出類似規定的還有海南省、湖南省、湖北省。在海南省,任何單位不得在女職工懷孕期、產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資,或者解除勞動合同。女職工在懷孕期、產期及哺乳期未滿而勞動合同期滿的,應繼續簽訂用工合同。在湖北省,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除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特殊情形以及女職工辭職或者提出解除、終止勞動合同外,用人單位不得辭退女職工或者與其解除、終止勞動合同。
作為全國首部女職工勞動保護地方性法規,《山西省女職工勞動保護條例》規定,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結婚、懷孕、休產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其工資、福利待遇,限制其晉級、評獎,或者單方與其解除勞動合同、聘用合同。勞動合同或者聘用合同期滿而孕期、產期、哺乳期未滿的,勞動合同或者聘用合同應當順延至孕期、產期、哺乳期期滿。
賦權工會保護女職工
山西省、寧夏回族自治區等省份賦權工會保障女工勞動權益。
在山西,縣級以上地方工會可以向用人單位提出《勞動法律監督意見書》,要求其改正,用人單位應當及時改正;拒不改正的,縣級以上地方工會可以向同級人民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勞動法律監督建議書》,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受理,並在處理完畢之日起十五日內將結果書面通知工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