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北京9月7日電(評論員 喬新生)香港高等法院上訴法庭2017年8月18日,對香港2014年“雨傘運動”發起人作出有期徒刑判決,引起社會各界廣泛關注。反對者認為,這項判決違反了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所確立的基本原則,而支持者則認為,這項判決維護了香港司法尊嚴,香港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恪守本分,判決書所體現的法治精神令人鼓舞。
香港高等法院判決體現程序正義原則
香港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判決當事人入獄,理由是當事人在集會遊行示威活動中使用暴力手段,公然違反香港《治安條例》。這是貫徹落實“程序正義”原則的具體體現,同時也是對香港法治精神的科學闡釋。
香港是一個法治社會,不管政治觀點如何,表達政治意見過程中都必須遵守香港法律制度,不得損害公民人身財產權利和社會公共利益。2014年發生在香港街頭的暴亂行為,雖然當事人的政治訴求是為爭取所謂的普遍選舉權利,但是,由於採用暴力手段,因此,當事人必須為自己行為承擔法律後果。
任何人都不得採用非法手段達到政治目的,這是現代法治的基本原則,也是程序正義在具體案件中的生動體現。本案當事人在集會遊行示威過程中,未經批准舉行大規模抗議騷亂活動,從而導致香港市民的人身財產利益受到極大損害。香港警察依法執行公務過程中,當事人採用暴力手段妨礙公務,其行為已經構成犯罪,理應被追究刑事責任。此前香港法院已經作出裁決,追究當事人“非法集會”刑事責任,但是,在量刑時卻採用強制社區服務或者暫緩監禁等方式,讓當事人逃脫了限制人身自由的刑事處罰。香港律政司之所以向高等法院提出上訴,就是因為當事人行為所造成的損害與當事人承擔的刑事責任不相匹配,因此,有必要通過追加刑罰方式達到懲戒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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