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視法治差距 共享法治成果
粵港澳大灣區發展面臨的最大挑戰是整合優勢資源促進深度融合。灣區內部各城市之間的文化差異、制度衝突、法治失衡、行政分割等痛點使得法治難以形成外溢效應。粵港澳深度融合,一方面,要考慮到三地的資源禀賦、歷史文化、制度體系等條件,允許區域之間存在法治結構差異和發展水平差距。在正視粵港澳三地法治差異的基礎上聚焦各自所長,構建良性競爭機制,以競爭促發展。另一方面,也要通過法治融合推動區域協同發展,探索運用法治手段將區域差距納入可控範圍,並將港澳廣深等法治先導城市的法治成果普及共享。
第一,以法治為核心價值觀尋求法治共識標準。我國法治實踐進程中,區域間缺乏價值共識以致出現法治割據和區域法治價值衝突局面。但是,價值衝突論與價值多元論不能否認法治價值共識的存在。推進粵港澳大灣區協同發展,突破口在於凝聚法治共識,著力解決三個不同法系間的法治認同差異問題。穩步形成求同的法治文化,在最低限度的價值目標中實現法治觀念的最大公約數。積極探索三地法治協同發展模式,打破差別衍生隔離和停止固化的現狀,從制度層面確定灣區的地位、組織結構和權力配置,制定、發布和實施《粵港澳大灣區法治建設綱要》。
第二,探尋法治主導型區域經濟發展合作模式。通常而言,區域發展規劃的制定與實施慣常採取具有濃厚“人治特征”和“人身依附”色彩的行政主導模式。這一做法雖有利於高效、權威、動態地推動發展規劃的執行,但卻和法治建設的初衷相悖。推進區域經濟發展應將“法律理念主義”內化為整體發展文化中的價值和觀念,探尋法治主導型區域經濟發展合作模式,突破傳統的政府行政主導型區域發展合作模式。因此,建議三地政府共同制定《粵港澳大灣區經貿合作條例》,實現粵港澳大灣區城市群規劃與實施的法治化。
第三,構建粵港澳大灣區營商法治指數評價體系。法治指數已成為世界各國法治水平和營商環境的風向標和溫度計。促進粵港澳緊密合作,離不開對法治化營商環境的考量。作為商業法治的核心內容,法治化營商環境建設是增強粵港澳大灣區營商競爭力的關鍵節點,也是推進粵港澳大灣區發展的創新途徑。鑒此,應開發並定期發布粵港澳大灣區營商法治指數,為粵港澳大灣區經貿合作提供風向標。具體而言,考量營商法治指數應考慮以下維度:完善優良的法規體系、廉潔透明的法治政府、公正的司法系統、有效的市場監管機制、自由公平的市場競爭環境、健全的商事糾紛解決渠道等。
第四,構建粵港澳大灣區法治框架。城市空間是法治發展的重要影響因子,中國法治呈現出鮮明的區域性特征,粵港澳三個行政區域雖毗鄰相依,然其社會治理、法治發展卻各具特色。因而,法律合作治理可成為灣區發展的有益思路。構建粵港澳大灣區法治框架,一方面,應在城市內調動發揮社會、市場及個人等多元主體的力量,協調共治以促進法治發展。另一方面,應積極探索府際合作、公私合作及私人合作的法律治理模式,逐步將粵港澳大灣區建設成法治水平相當、法治能力一流、法治創新卓越的中國灣區法治代表。
(來源:中國社會科學網-中國社會科學報 作者:鄭方輝 邱佛梅;作者單位:華南理工大學公共管理學院;華南理工大學法學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