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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評社北京9月3日電/在近日舉行的秋冬季大氣污染治理攻堅行動新聞發布會上,環保部首次提出了量化問責概念,問責針對京津冀及周邊地區“2+26”個城市,將結合發現問題的數量對准區縣、地市,最高將問責地級市委書記。這引發輿論關注。
對治霾不力進行問責,早已是從政府到民間的共識。但問責治霾不力,之前缺少一套細化的制度,以至於相應的問責有時比較隨意:問不問責,經常取決於許多人為因素,如上級督促力度大不大、社會是否反響強烈等,彈性空間不小。
量化問責的提出,無疑是問責制度化的破冰之舉。
量化問責不僅明晰了問責的啟動標準——如排名後三位且大氣質量改善目標比例低於60%的問責副市長,低於30%的問責市長,不降反升的問責市委書記,什麼問題可以問責到什麼層級,一目了然;還將問責的層級也提高了:副縣(區)長、縣(區)長、縣(區)委書記;副市長、市長、市委書記,地方的主要領導都納入了問責對象。
問責治霾不力,此前多針對的基層部門官員。某些基層官員做不好分內事,當然該承擔責任。但更需反思的,是有些基層官員為何會怠惰?不排除有的是個人問題,但更多的是當地治霾考核上壓力傳導不到位所致。
而壓力傳導不到位,問題就出在“上面”。個別地方主要負責人把“鐵腕治污”掛在嘴邊,大會講、小會說,實際工作中卻不以為然,又怎麼可能給下級官員以治霾的壓力?此前,中央環保督查組在批評一些地方治霾不力時,都會提到部分領導的“思想苗頭”,包括對治污“不重視”、“盲目樂觀”,對環保“艱巨性和敏感性認識不足”等。在此情景下,下面的治霾這根弦能不鬆?
問責治霾不力,不能只挑軟柿子捏,治霾的責任鏈條應當是個倒金字塔,越到上面責任越大,讓地方主要負責人為治霾擔責,這是責任型政府的應有之義。
量化問責,解決了向誰問責的問題,而這樣的“責”該怎麼問,同樣需要關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