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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網移動版 香港學者呼籲人大釋法嚴打“港獨”  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社微信
http://www.CRNTT.com   2017-09-12 11:28:20


 
  香港教聯會主席黃錦良稱,“港獨”違反《基本法》,因此不應該被討論。中大學生會外務副會長朱安妮11日出席電台節目時則宣稱,即使《基本法》列明香港是中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但不代表不可以討論。教大學生會以校方洩露張貼冷血標語的閉路電視視頻為由,要求校長張仁良道歉。張仁良11日回應稱,校方絕無向外公開或發放有關截圖,民主墻將繼續由學生會管理。

  數百名香港中文大學的校友11日在香港報紙上刊登聯署聲明,斥責“港獨”分子假學生會之名橫行於校園。參與聯署的鳳溪公學行政總裁馬紹良表示,“我們要聯署發聲,讓學生知道他們已玩過火,違法入獄必影響學生的將來,校友有責任救他們。”他認為,“港獨”不能討論,只能教導學生不應該去做,這是大是大非的問題,“否則豈不是殺人放火以至搶掠都可以討論?” 

  對於如何在法律上追究煽動“港獨”者的責任,資深大律師、香港基本法研究中心主席胡漢清接受港媒採訪稱,掛起“香港獨立”標語,是挑戰中國主權、分割國土,標語明顯具煽動性,屬於嚴重違憲,“會有刑事後果”。他引用《刑事罪行條例》第9條及第10條的煽動相關罪名,稱有關行為有可能犯法。“胡漢清認為,港府也對事件負有責任,如《刑事罪行條例》第14條列明警方具移走煽動刊物的權力,因此執法人員有權移走“港獨”橫幅和傳單。

  香港大律師、中澳法學交流基金會主席馬恩國11日接受《環球時報》採訪時表示,根據香港的《刑事罪行條例》第9條及第10條的煽動相關條文,引起憎恨或藐視中央人民政府,或激起對其的離叛;或者發表煽動文字等,都可入刑。但有一種聲音認為,這條法律與《基本法》第27條有關言論自由的基本權利衝突,這些鼓吹“港獨”的年輕人之所以有恃無恐,就是因為看到這點,認為法律對他們束手無策。馬恩國表示,可以由私人對鼓吹“港獨”者提訴,經律政司同意,根據《刑事罪行條例》相關條款開啟訴訟,案件進入司法程序,律師就辯論這條罪行是否合憲,可能由高院打到上訴庭,再打到終審法院,在終審法院這個階段可以提請人大釋法,人大釋法就可以解釋,相關條例在一定條件下可以優先於言論自由。這樣就可以不用通過23條立法,只需啟用舊的法律就可以解決這些問題。

  馬恩國認為,只有通過人大釋法,才能把香港言論自由的底線給拉回來。如果只靠香港法院很難,香港沒有這個政治底氣,只有人大釋法才能達到乾淨利落的效果。其實國際上也有很多言論自由受限的法律規定,比如,根據英國種族及宗教仇恨法,任何人用恐嚇性言辭或展示任何恐嚇性文字意圖激起宗教仇恨即屬犯罪,一經定罪最高刑罰為監禁7年;根據德國刑事法,任何人在德國境內散布有關違憲政治組織或政黨的信息即屬違法,一經定罪最高刑罰為3年監禁。

  香港高校學生會為何成為“港獨”溫床?馬恩國對《環球時報》表示,香港一些大學的學生會根本就不是為了學生的利益在做服務,很多學生加入學生會的初衷很功利,想為自己從政找捷徑,因此會去鼓吹“港獨”,這樣曝光度高。很多反對派政黨也會從學生會中挑選青年骨幹,學生會就成了部分香港青年的“政治練兵場”,他們在那裡練所謂的思維和口才,也會受到一些境外反華勢力的資助。

  香港《星島日報》11日評論稱,大學本是探求學問之地,最近卻成為一小批學生大搞政治鬥爭的“戰場”,他們占據了學生會的陣地,形成一個唯我獨尊的“少數霸權”,以言論自由之名任意而為,凌駕於大學規則、核心價值甚至法律之上。歷史告訴我們,不受限制的自由,與凌駕一切的民主,都會演變成另類“白色恐怖”,高喊自由民主者形成的“少數霸權”,必令大多數其他人受害受苦。如果校方屈服於他們的壓力,繼續退縮,不敢依法運用權力維持校園的秩序與道德規範,經過無數人多年努力建立的大學,將受到難以估量的損害。

  香港《東方日報》11日的社論稱,面對全城批評,香港一些大學生不但不反躬自省,反以“言論自由”之名繼續為所欲為。對付“港獨”歪風,對付冥頑不靈的學生,心慈手軟只會引火燒身,埋下無窮後患,港府固然必須盡快為23條立法,而且有法必依,執法必嚴;而教育界更須狠下重手,對問題學生開除學籍,永不錄用,或許正是沒有辦法之中的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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