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北京9月22日電/港大學生會前會長馮敬恩衝擊校委會會議案,3項罪成,昨日被判社會服務令240小時;前學生會外務副會長李峰琦被判200小時社會服務令。馮敬恩、李峰琦作為港大學生,本應具良好質素和法治意識,卻以身試法,以暴力手段表達意見,令社會震驚。但昨日兩人竟獲法庭輕判,實在令公眾失望和難以接受。年輕有為、“為理想公義”,不應成為受到法外眷顧的理由。近期大學校園再現鼓吹“港獨”,反映部分大學生法治意識薄弱,校方也沒有充分意識、高度重視問題的嚴重性,因此更需要法庭在學生的校園違法案件上作出具阻嚇性的懲罰,向公眾尤其是年輕人傳遞必須遵紀守法、理性表達的正確信息,否則將導致法治不彰。
港大學生會成員衝擊校委會會議事件,社會主流輿論譁然,令港大聲譽受損,令公眾對大學生產生目無尊長、好勇鬥狠的負面印象。作為當時港大學生會的主要負責人,馮敬恩、李峰琦二人主動參與,煽動針對校委會成員的衝擊,犯罪事實確鑿,無可抵賴。但馮李二人遭到檢控後,案件在審訊期間,有不少人替其求情,希望法庭從輕發落。而求情的理由多讚二人“有理想抱負”,當日行為或許超越法律界線,但皆因“關心港大,出於良好動機”。如果因為這些求情理由,讓二人得到網開一面的寬鬆處理,有違法治精神,更會造成姑息放縱、混淆是非的後果。
大學生是成年人,接受高等教育,法治意識、道德水準的素養應比普通人更高,更應珍惜香港尊重法治的核心價值,更應明白在香港這個文明法治社會,應尊重不同政見、依法表達訴求。因此,大學生、年輕、所謂“理想崇高”,都不應成為替馮李二人向法庭求情、要求從輕處理的理由。主審馮李二人案件的法官也指出,大學生身份並非光環,而係緊箍罩,行為受社會人士關注;法官還強調,法庭在眾多案例均指出,市民享有和平集會及示威的自由及權利,但這些權利並非絕對及毫無限制。
馮李二人的所作所為明顯無視法治,有愧於大學生的身份、有負公眾對大學生的期望。但法庭的判決似乎沒有參考近期多宗案例,對馮李二人的處罰只是高高舉起、輕輕放下,體現不到法治和公義,發揮不到以儆效尤的效果。
從港大學生會衝擊校委會會議事件,到近期大學校園出現的“港獨”風波,暴露出本港大學的教育中,有關基本法和法律的基本觀念、理念和知識的傳輸存在明顯缺失,而少數“政治學者”鼓吹的“公民抗命”、“違法達義”卻大行其道,學生“自主自治”的聲音過分放大,導致部分大學生在認識“一國兩制”、尊重法治、反對“港獨”等大是大非問題上是非觀念模糊,容易受人誤導、洗腦而不知,甚至走上暴力違法的歧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