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北京9月27日電/9月6日,記者從在廣西南寧召開的第二十三次全國地方立法工作座談會上獲悉:立法法修改兩年來,截至今年7月底,全國新賦予地方立法權的273個市(州)中,有256個市(州)已制定並經批准地方性法規437件。
在加快形成完備的法律規範體系進程中,地方立法發揮著重要作用。兩年多來,有立法權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自覺堅持黨對立法工作的領導,堅持“不抵觸、有特色、可操作”的原則,將黨和國家的法律政策貫徹落實到地方立法中。
依法有序推進而非一哄而上
立法法對設區的市地方立法權限作了明確規定,設區的市“根據本市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自治區的地方性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可以對城鄉建設與管理、環境保護、歷史文化保護等方面的事項制定地方性法規。”
兩年多來,各設區的市按照立法法設定的權限規定,立足本地實際,遵循發展規律,審慎制訂立法規劃、年度立法計劃,依法有序推進地方立法。
立法法對地方性法規的出台程序作了規定,許多市抓緊制定規範立法活動的地方性法規,目前已制定192件地方立法條例,真正做到了在立法中讓程序規範先行。
2016年6月,江西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表決通過《江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江西省立法條例〉的決定》,明確規定各設區的市地方性法規立法程序,要求設區的市的人大常委會編制立法規劃和立法計劃時,應當徵求省人大常委會的意見。
“法規立項解決的是‘立不立、立什麼’的問題,是立法工作的起點。”江西省人大常委會有關負責人介紹說,為防止有可能出現的立法“井噴”現象,江西省人大常委會對各市科學編制立法計劃提出明確要求:按照“循序漸進、量力而行、寧缺毋濫”原則確定立法項目,切忌把立法數量作為衡量標準,既防止立法粗疏,也防止過度立法。比如在針對城鄉建設與管理方面的立法時,提倡從城鄉建設與管理的某一方面入手,落實責任主體,明確管理手段,規範權利義務,而不是搞攤大餅式的面面俱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