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北京10月8日電/對於屢屢引發安全事件的戶外探險運動,當前更多需要的還是規範式的“疏堵結合”。
遊客玉龍雪山迷路,40餘警力連夜搜尋11小時成功救出;4女子爬北京最高峰靈山迷路,消防人員連夜搜救成功救援;20名學生爬房山區百花山迷路民警救援,數小時後學生自行下山;3名被困臥龍驢友找到了,救援隊制定撤離線路……
這僅僅是過去幾天裡,由媒體報道的驢友被困事件。慶幸的是他們都成功獲救,可並不是所有人都有這樣的幸運。根據中國登山協會發布的《2013年中國大陸山難報告書》,1957年到2000年戶外運動山難遇難33人,而2001年至2013年則增長至313人。這個數值的迅猛增長與戶外探險的規模上升有直接關係,但每年過百人的傷亡數字不啻為一種警示:戶外探險的風險保障是否失控?
戶外運動與風險相伴,這是客觀事實,但有風險並不等於可以盲目冒險,任性而為。不少安全事件,本應避免。如缺乏起碼的專業訓練與戶外運動安全保障,擅自進入未被開發和禁止穿越的危險山地。這些“貿然”行動,不僅陡增了個人風險,也加劇了公共救援負擔。在此現實之下,對戶外登山、探險運動給予一定公共干預,很有必要。
首先,對違規組織開展戶外運動的組織和個人,在責任承擔上應有區別對待。這方面其實已有地方祭出懲戒條款,如今年6月,新修訂的《安徽省旅遊條例》就規定,旅遊組織者和個人不得在禁止通行、沒有道路通行的區域開展風險性較高的活動,一旦被困要求救援,旅遊活動組織者以及被救助人不僅需要自掏腰包承擔相應費用,還有可能面臨罰款;而一些地方已有“違規”驢友被罰的現實案例。
雖說驢友遭遇風險後,公共救援的啟動應是無條件的,但要求在“禁止區域”內的戶外探險者承擔相應的救援成本,為自己的任性埋單,不過是權責對等的題中之義,也是一種必要的責任倒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