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休息日出勤加班費的計算更為嚴苛。現行規定做一算四,做四算八,但新規定是依實際出勤時間計算。顯然,“行政院”聽進了資方的聲音,為降低資方成本費盡思量。
第四,對於輪班制的勞工,輪班休息時間也縮小到八小時。已有醫護人員表示,以其工作量,扣到通勤時間,八個小時的休息根本不足,可能會危及病人的權益。
最後,特休假原本是當年未休畢者,應發給工資,未來將改成特休假可以遞延一年,若仍未休畢,雇主仍應發給工資。
雖然在這些修正條文中都有所謂勞資雙方同意的文字,但以台灣的環境,工會是弱勢團體,員工的權益永遠敵不過老闆的利潤。因此,這些規定形同具文,甚至於可以說是用來掩飾其偏向資方的遮羞布而已。
我們認為,政府在修法之時應思考以下問題。為什麼台灣經濟在過去二十年的成長沒有反映在薪資水準上?政府調降企業營所稅率,為什麼也沒有反映在勞工的薪資水準上?簡單的說,壓低勞動成本,增加利潤是資方的天性,而弱勢勞方的權益大部分要靠法律來保障。這一次修法的決策過程,顯然沒有勞方的參與,否則結果應不致如此。如果政府如此偏向資方,勞方除了激烈抗爭之外,也只能無語問蒼天了,只是民進黨如何面對自己說過的那句話:勞工是民進黨心中最軟的一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