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部分輿情認為從曾蔭權案反映出陪審團制度的可貴之處
部分輿情認為,以曾蔭權涉嫌貪污的案件為例可以看出香港法治的公平和合理。該部分觀點指出,自從回歸之後,香港社會中因為不同政治立場各執己見從而導致社會撕裂加劇的問題日益凸顯,但是不論香港的外部環境怎麼變,有一個核心是從未改變的:就是尊重香港的法治和司法獨立。該部分輿情認為,儘管近年來“中央政府”或者是社會民眾對於《基本法》里某些條文的理解有歧異,但是在“保持香港原來法律制度及審案方式不變”上,卻從來沒有爭議。而陪審團制度正是一個讓普通市民親身參與法治的機會。此外,透過公開有陪審團審案的審訊過程,一般市民也可感受到香港法治的公平和合理。
該部分輿情指出,確保審判公正不僅需要獨立行事,不受政治干預的法官,還要在重大案件上,落實被告須由同一社會的普通市民(透過陪審團制度)裁決是否有罪的原則。據悉,負責裁決刑事案件的陪審團一般由7名或9名陪審員組成,而有效裁決須由絕大多數成員作出。例如當曾案的陪審員數目減至8名時,要有6人作出的裁決才算有效。在兩次審訊中,兩個由不同人組成的陪審團都不能作出大多數成員認同的有效裁決,其實是顯示這宗案件的性質和證據沒有很強的說服力達致一個有罪與否的結論。而這個結果並不是反映出陪審團制度之不足,相反,則證明每位陪審員都可以無需考慮後果,獨立作出自己認為公平、公正的決定。觀點認為,曾蔭權收受利益案中陪審團不能達成大比數有效裁決正是香港法治突破政治糾纏的精粹所在。
4、部分輿情認為將此案的“教訓”作為可供參考的“財產”
部分輿情認為,曾蔭權案自案發至今糾纏5年之多,社會影響深遠不容置疑,但是如今更加值得深思的問題是:如何將其教訓轉化為推動社會掀開下一頁發展的動力。
此前針對該案,律政司強調,曾案的刑事檢察工作是根據《基本法》第63條“香港特別行政區律政司主管刑事檢察工作,不受任何干涉”進行,這無疑突顯了香港司法的獨立性。但如今,香港社會和普通大眾更為關心的問題是:如何完善《防止賄賂條例》,並且使其發揮更完整的監察作用。因應行政長官在憲制內的特殊地位(雙首長、雙負責),如何在符合《基本法》規定下,在特區體制內更有效地監管特首行為,則是需要社會和特區政府深入討論的問題。曾蔭權案的終結,不代表萬事大吉,而應是深化和完善監管制度的另一開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