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
5人因詐騙罪獲刑11年以上
揭陽市公安局消息,案發後,揭陽市、惠來縣兩級檢察機關啟動重大敏感案件快速反應機制,指派惠來縣偵查監督部門派員介入,加強與公安機關的密切配合與工作銜接。
2016年9月3日至14日,公安機關先後將犯罪嫌疑人陳明慧、熊運江等7人抓獲歸案。
2016年10月8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官網消息稱,廣東省揭陽市惠來縣人民檢察院對上述7名犯罪嫌疑人,作出批准逮捕的決定。
檢方認為,陳明慧、熊運江、葉奇峰、高學忠、範治傑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利用通信工具、網絡等手段,騙取多人財物,並造成一人死亡,均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刑事責任,熊運江還另構成危險駕駛罪,應依法數罪並罰。
此外,被告人林詩雅明知他人實施犯罪,仍多次提供、銷售點終端機具(POS機),協助轉移贓款,被告人陳李億明知他人實施詐騙犯罪,仍提供多個銀行賬戶用於他人轉移、套現犯罪所得,均應當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追究刑事責任。
新京報記者了解到,上述各被告人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均無異議。
昨日上午,廣東省揭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被告人陳明慧等七人電信網絡詐騙案一審公開宣判,以詐騙罪判處被告人陳明慧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揭陽中院以詐騙罪,分別判處被告人範治傑、高學忠、葉奇鋒有期徒刑十五年、十五年和十三年,並處罰金;以詐騙罪、危險駕駛罪,數罪並罰,判處被告人熊運江有期徒刑十一年並處罰金;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分別判處被告人林詩雅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陳李億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並處罰金;責令各被告人共同向被害人退賠詐騙款項。
記者獲悉,上述7名被告人均未當庭提出上訴。
■ 觀點
審判長:判決體現從嚴懲處電信詐騙犯罪
本案審判長李文光介紹,陳明慧團夥詐騙多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並造成一名在校學生自殺身亡的嚴重後果,社會影響惡劣,依法從嚴懲處。根據《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法庭在審理過程中,綜合考慮了陳明慧、範治傑、高學忠、葉奇鋒、熊運江在詐騙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具體情節以及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依法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幅度內給予處罰,既貫徹了從嚴懲處電信網絡詐騙犯罪的方針,又體現了罪責刑相適應的刑法原則,有充分的事實和法律依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