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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評社北京1月22日電/監察對象人數增加163.5萬人,達301.3萬人,增幅達118.7%……從2017年1月19日山西省成立中國第一個正式掛牌的省級監察委員會至今,在京晉浙三地開啟的監察體制改革試點已滿一周年。總結過去一年經驗,在三地交出的試點成績單中,“快、嚴、實、穩”特點鮮明。
監察集中統一 處置權威高效
2017年4月13日晚,山西省紀委監委網站發布消息,省監委對山西煤炭進出口集團有限公司原董事長郭海(副廳級)採取留置措施,對其涉嫌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調查。不為人知的是,由於反腐敗力量分散,郭海案的查處延遲了3年。
隨著監察體制試點改革在山西的全面開展,情況發生了改變。試點中,山西省調整部分案件管轄權,明確《刑法》中第163條至169條原由公安機關管轄的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員涉嫌職務犯罪的罪名,以及涉及村民委員會等基層自治組織人員職務侵占、挪用資金等罪名,一並調整為監委管轄。由此,郭海案很快成為“山西留置第一案”,這個3年未決貪腐案,在試點改革後4個月辦結。
監察體制改革的目標在於構建集中統一、權威高效的監察體系,實現對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監察全覆蓋。據統計,改革後北京市監察對象達到99.7萬人,較改革前增加78.7萬人。三省份監察對象共增加163.5萬人,達301.3萬人,增幅達118.7%。改革全面鋪開後,全國的監察對象將大幅增加。據初步統計,僅內蒙古自治區監察對象將達56.5萬人,較改革前增加34.8萬人,增幅達160%。
調查手段專業 12項措施全用
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
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法律授權,試點地區監察委員會可以採取12項調查措施。這12項措施分別是:談話、訊問、詢問、查詢、凍結、調取、查封、扣押、搜查、勘驗檢查、鑒定、留置。
據了解,試點過程中,京晉浙三地均多次使用了全國人大常委會授權的12項調查手段。
關於12項調查措施的使用頻率,北京市紀委市監委案件監督管理室主任劉永強介紹,查詢、調取、談話作為經常性的調查取證手段使用最多;詢問、訊問、留置、扣押、凍結等手段,多為在對相關案件立案調查後使用,使用較普遍;搜查、查封、鑒定和勘驗檢查手段系在確有必要時採取,使用較少。
據浙江省紀委書記、省監委主任劉建超介紹,浙江省一共對160個監察對象採取了留置措施,其中70%以上移送了司法機關。同時,有110人沒用留置措施也使案件得到突破,移送給了司法機關。
“留置措施是非常重要的手段,但不是唯一手段。”劉建超表示,試點過程中對留置措施的使用,嚴格管理、嚴格審批,市級留置由省級監委審批,縣級由市級監委審批,同時報省紀委(監委)備案。
構建“防火墻” 嚴防“燈下黑”
監察委員會的反腐敗權力集中後,誰來監督它?
從三地試點來看,在機構設置和運行上存在內部和外部制衡,在立法設計上則有同級人民代表大會監督。
監督、審查分設是京晉浙三地紀委監委的一致做法。
北京市紀委市監委內設17個紀檢監察室,其中執紀監督室和執紀審查室各8個,前者負責聯繫地區和部門的日常監督工作;後者負責對違紀違法行為進行初步核實和立案審查,一案一指定、一事一授權。執紀監督部門與執紀審查部門均由不同副書記分管。
北京市紀委書記、市監委主任張碩輔表示,執紀監督部門和執紀審查部門分設,解決了“權力過於集中”這個關鍵問題,從制度設計上構建“防火墻”,嚴防“燈下黑”。
流暢的銜接和制衡,令案件處置質量和效率明顯提高。去年1月至8月,3省(市)檢察機關共受理監委移送案件219件281人,僅2件3人退回監委補充調查達到審查起訴標準後再次移送;已提起公訴76件85人,法院審結20件23人;檢察機關辦理監察機關移送案件審查批捕、審查起訴平均用時僅2.7天、22.4天,遠少於法律規定的14天、45天。
(來源:人民網——人民日報海外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