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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評社北京1月24日電/黃之鋒、黃浩銘兩人就刑事藐視法庭案被囚提出上訴,並申請上訴期間保釋。上訴庭昨日認為黃之鋒的上訴具有法律爭議之處,故准以一萬元現金保釋外出,而黃浩銘的上訴申請理據毫無合理可爭論之處,遂駁回其保釋申請。上訴庭另定於三月五日處理兩人的上訴申請。
黃之鋒一方認為,案發時黃之鋒未滿21歲,原審法庭判刑時未有考慮他年輕而酌量減刑。
同時又認為,原審法庭誤判黃之鋒在旺角清場期間屬領導者,因此申請就刑期提出上訴。至於黃浩銘一方則申請對定罪裁決提出上訴,指原審法庭忽略黃浩銘曾嘗試離開現場,但被警方阻止才被捕。
律政司一方回應,原審法庭已指明被告兩人當日曾鼓動他人對抗執達吏,明顯是領導者。論判刑,被告兩人同為領導者,黃之鋒刑期僅三個月,黃浩銘則判四個半月,可見原審法庭已考慮黃之鋒年齡有所輕判。律政司更指出,警方五度發出警告才清場,兩名被告卻一直留下,反映兩人根本無心服從法庭禁令。
高院首席法官張舉能聽取各方陳詞後,直指黃浩銘的上訴理據無合理可爭論之處,上訴受理可能性低,決定駁回其保釋申請。而黃之鋒的上訴理據具有法律爭議,有可能獲受理,決定批准黃之鋒以一萬元保釋外出,其間不得離港。
(來源:大公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