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審判決還稱,陳哲宇及相關證人表示其曾為實驗室購買儀器和耗材,但沒有提供購買的發票或收據等書面憑證,無法證明其來源和價格。且陳哲宇在案發前長達數年的時間裡,沒有要求山大對相關花費予以報銷,也沒有從李琳套取的經費中報銷,要求扣除的理由同樣不足。
二審判決同時提出,陳哲宇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鑒於具有自首情節,且註冊成立湖星公司的主要目的是為了順利開展科研項目,在湖星公司成立直至注銷的數年間,均未直接侵吞公司註冊資本金,在審計部門介入調查後,陳哲宇為了掩蓋挪用公款這一輕罪行為才實施了將註冊資本金私分,觸犯貪污這一重罪行為,案發後退繳了全部贓款,從犯罪前、犯罪中、犯罪後各個環節考量,綜合犯罪的主觀惡性、犯罪情節、社會危害性及其具有的上述法定、酌定的從寬處罰情節,決定對其減輕處罰。
據了解,陳哲宇尚未最終決定是否提出申訴。
(來源:中國青年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