冰雪運動場所經營者、管理者也存在問題。法院審理發現,一些冰雪運動場地硬件設施存在缺陷,安全護欄不合規制。如雪道路況不合格,雪質不合格、滑雪道結冰、坑窪不平,護欄設置過於隨意,在危險路段、事故多發路段缺乏有效防護屏障,成為雪場隱患,直接影響滑雪者人身安全。
部分滑雪場或冰雪運動游藝場所對運動者的違規行為採取放任態度,沒有能組織安全巡察人員進行巡視,及時制止違規行為。此外,特別重要的是現場監控攝像設備設置不到位。有的滑雪場在極易出現危險的地段和位置缺乏監控設備,在設置夜間滑雪時缺乏有效監管,沒能防範危險情況發生,也沒能保證及時救助。
二中院法官建議,滑雪運動者應根據自身身體條件及技術水平,選擇合適的運動區域進行強度適當的活動,未達到一定技術水平,不要擅自到專業運動區域運動,避免發生意外。滑雪場及滑冰場應對運動及防護設施設備定期進行安全檢查,發現問題及時進行修復;配置安全員定時巡察,在易出現危險和事故多發的重點位置,配備監控攝像設備。現場應有專門救護人員,常備救護用具及藥品。設置救援綠色通道,防止因延誤救治而導致傷情加重。
(來源:北京青年報) |